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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案例分析-滥用职权罪

作者:于增华  发布时间:2016-03-11 16:49:07  18人浏览 0人评论

案情简介:

  朱某是县某局局长。2000年,其老领导出面为儿子张某所办公司借款经商,朱私情难却,将15万元公款批准借给张所在公司使用了一个月。单位会计凭张某公司的借据和领导批示于当天将款汇出。截止案发时,张仍未还该款。北京刑事律师分析此案。

  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呢?滥用职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朱某系某国家机关负责人,该国家机关不负有借贷企业的职责。作为局长,朱某实际上并没有将本单位行政经费借给他人经商的权力,但其因有碍于老领导的面子,擅自将15万元公款借给他人,并造成无法收回的结果,客观上已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中重大损失的程度。因此,该行为完全符合因情徇私,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客观方面的标准。

  在犯罪客体上,该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该案中,朱某故意违反规定,越权将单位的行政经费借给他人经商,严重违反行政经费管理规定,显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再从犯罪主体看,朱某系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完全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要求。

  综上所述,北京职务犯罪律师认为朱某身为国家机关负责人,严重违反国家规定,逾越职权,擅自许可将单位15万元行政经费借给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结果,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故对朱某的行为应以滥用职权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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