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四川今起取消“9月1日前年满6周岁”小学入学日期限制

 3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9-01 14:38:03
导读:原标题:四川今起取消“9月1日前年满6周岁”小学入学日期限制今年5月29日上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今日(9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办法》最受关注的是,取消了“九月一日前年满六周岁”的明确日期限制。《实施办...

原标题:四川今起取消“9月1日前年满6周岁”小学入学日期限制

今年5月29日上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今日(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最受关注的是,取消了“九月一日前年满六周岁”的明确日期限制。《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正值开学季,《实施办法》对学校收费做出的明确规定,值得家长关注。据悉,《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同时还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给与生活补助;学校应实行校务公开,包括财务收支、收费项目等重大事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保险;在职教师不得从事、组织或者推荐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有偿培训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购买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

此外,为保障学生安全,《实施办法》中还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并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师生进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学校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安保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记者 陈淋)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