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2015年最新《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规定

 41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上海热线  发布时间:2014-12-20 11:07:58
导读: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获悉,在适用“单独两孩”政策时,4种特殊情况之一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根据规定,在适用“单独两孩”政策时,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本人的兄弟姐...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获悉,在适用“单独两孩”政策时,4种特殊情况之一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2015年最新《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规定

 

  根据规定,在适用“单独两孩”政策时,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视为独生子女: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为了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规范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工作,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印发新修订后的《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于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从现在的仅限于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受理,调整为可以向其中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街道提交申请;明确了单独夫妻在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此外,还增加了关于再生育申请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情况的处理。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