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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2015年最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提高贷款额度

 52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腾讯财经  发布时间:2014-12-31 20:55:36
导读:12月31日晚间消息,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31日发布该地区公积金贷款调整政策:2015年1月1日起,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其他类型最高额度不变。此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

12月31日晚间消息,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31日发布该地区公积金贷款调整政策:2015年1月1日起,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其他类型最高额度不变。

解读北京2015年最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提高贷款额度

此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对于《个人信用评估报告》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30%,即104万元;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15%,即92万元。如果是购买第二套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非政策性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能上浮,80万封顶。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解读


一、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需求,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其他类型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变。


(二)认定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一是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贷款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二是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三)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二、为什么要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管理中心在继续执行贷款差别化政策的前提下,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首套自住住房,调整贷款最高额度,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满足职工基本住房的贷款需求。


其次,为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减轻职工贷款负担,提高管理中心的服务水平,认定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使北京和外地的缴存职工享受到同等权利。同时,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


三、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到120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


(一)在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中小户型首套自住住房基本前提下,借款申请人还应符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时间、首付款比例、抵押物评估价值等相关贷款要求。


例1:缴存职工小张和小王为夫妻,双方无住房记录、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购买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屋单价3万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240万元。目前,30年贷款期限年利率为4.25%,基本生活费标准每月不低于1092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在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之和只要在971元之上,即可申请到120万元的贷款。


例2:缴存职工小李未婚,其无住房记录、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屋单价3万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180万元。如符合上例中的各项贷款条件,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只要在840元之上,即可申请到120万元的贷款。


(二)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仍为80万元。


四、关于认定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有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的职工,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符合要求的缴存证明,经中心审核,确认相关信息无误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贷款。


例1:缴存职工小赵2013年3月-2014年6月在外地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014年7月-12月在北京连续缴存。若当前缴存状态正常,则小赵持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例2:北京户籍的缴存职工小孙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五、关于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工作


为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减轻职工的贷款负担,管理中心在新建政策性住房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并已在贷款业务中执行。


考虑到二手房需要确认房屋权属、房屋价值、房屋使用年限等因素,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认定,因此,目前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仍须进行评估。


六、关于贷款担保方式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借款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贷款担保方式。目前北京市没有要求强制性机构担保。


例如: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经与卖方协商,可以选择抵押担保方式,在抵押登记完成后发放贷款。


以下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全文


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调整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仍为80万元。


二、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三、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五、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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