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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9岁女童娜娜上学路上被同村男子锤死 嫌犯已被批捕

 5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5-01-15 17:34:49
导读:人民网福州1月14日电(谢曦)2014年12月16日,福州闽侯荆溪镇关西村发生命案,9岁的娜娜在离学校门口仅有二三百米的上学路上,被同村男子许某梅用铁锤锤死。记者今日从福州市闽侯县检察院获悉,闽侯县公安局已于12月24日向该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嫌犯许某梅,30日,提请得到批准。另据闽侯县公安局调查,1...

人民网福州1月14日电(谢曦)2014年12月16日,福州闽侯荆溪镇关西村发生命案,9岁的娜娜在离学校门口仅有二三百米的上学路上,被同村男子许某梅用铁锤锤死。记者今日从福州市闽侯县检察院获悉,闽侯县公安局已于12月24日向该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嫌犯许某梅,30日,提请得到批准。

另据闽侯县公安局调查,1989年8月,许某梅因赌博与娜娜父亲许某成产生纠纷,被许某成殴打致伤,多年来怀恨在心,近期伺机想报复。近期,许某梅因头疼发作,认为是当年被打伤所致,遂产生报复念头。嫌疑人家属辨称儿子多年患有精神病史,此说法被死者家属否认。

此外,人民网记者还从嫌犯家中找出其近期的服药病史,一张《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药品核对清单》上显示,新农合身份的犯罪嫌疑人许某被临床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重性精神病。

据闽侯县公安局相关人员透露,嫌犯许某梅至今依然关押闽侯县公安局看守所,此案正进一步侦查中,侦查时间为期2个月。待嫌犯精神鉴定结果公布,闽侯县公安局将向闽侯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届时将转闽侯县检察院审理。

依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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