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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的一村支书因雇凶乱棍子打死钉子户 二审维持死缓判决

 1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5-01-17 7:44:25
导读: 昨日,河南省郑州市“村支书雇凶打死钉子户”案被害人家属,从河南省高院领到该案二审裁定书。在该案一审宣判后,8名被告人全部提出上诉,都被河南省高院驳回,维持了一审判决。因拆迁找人打村民郑州市中级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4月下旬,郑州航空港区办事处大老营村面临整体拆迁,时年63岁的村民肖马来在自家房屋...

 昨日,河南省郑州市“村支书雇凶打死钉子户”案被害人家属,从河南省高院领到该案二审裁定书。在该案一审宣判后,8名被告人全部提出上诉,都被河南省高院驳回,维持了一审判决。

因拆迁找人打村民

郑州市中级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4月下旬,郑州航空港区办事处大老营村面临整体拆迁,时年63岁的村民肖马来在自家房屋上自行加盖楼层,航空港区执法局与滨河区办事处联合拆除其违章部分。之后,肖马来不停到办事处、村委会反映问题。时任大老营村村支书张喜明指使村民张超奎找人“教训”肖马来,要让肖“卧床休息十几天,不再闹事”,并给了张超奎9000元的“活动资金”。

2013年5月25日中午,张超奎联系被告人孟凯,并一起购买了4根木棍,孟凯又通过被告人郑玉辉、岑金海联系了被告人王二兵、曾海友、夏阳等人。当晚11时许,张超奎驾车将王二兵、岑金海、孟凯、曾海友、夏阳送至在大老营村老村委会临时居住的被害人肖马来住处,曾海友、夏阳二人在门口“望风”,孟凯进屋指认躺在床上睡觉的肖马来,王二兵进屋持棍朝肖马来头部、胸部击打,岑金海持棍朝肖的腿部和腹部击打,致肖马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肖马来系被他人用棍棒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村支书上诉称无意杀人

在该案一审判决书中,郑州中院认为,以郑州航空港区办事处大老营村前村支书张喜明为首的8人都犯故意伤害罪。其中,张喜明和案发时持木棒殴打被害人头部直接致其死亡的王二兵被判处死缓;参与持棍殴打被害人的岑金海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参与者孟凯和张超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曾海友、夏阳和郑玉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和4年。

在一审宣判之后,上述8名被告人都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其中,张喜明及其辩护人均称,张喜明授意将肖马来打成轻伤,肖马来的死亡后果不是张喜明造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张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

上诉全部被驳回

河南省高院在裁定书中表示,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及辩护人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被害人肖马来的家属证实,河南省高院的法官曾数次与家属沟通,还曾将张喜明的家属也叫来一起调解,但最终并未达成谅解。

河南省高院在裁定中全部驳回了上诉。河南省高院认为,张喜明作为雇凶者,雇佣他人,授意对肖马来实施伤害行为。该授意在实际伤害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不仅包括致人轻伤、重伤的可能,也存在致人死亡的可能,张喜明作为教唆犯,其对被教唆者实施的伤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河南省高院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8名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村支书雇凶打死钉子户 二审维持死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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