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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农民多次强奸女友15岁侄女 获刑3年竟嫌重

 8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易新闻  发布时间:2015-01-22 9:12:14
导读:南充市营山县某无良农民,多次将女朋友15岁的侄女强奸,并威胁女友及受害人若敢报案,便把丑事捅出去,让她们无脸面活人。2015年1月5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农民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竟称判得有点重,不确定是否上诉。柳丙龙是南充市营山县农民,今年36岁,妻子前些年生...

南充市营山县某无良农民,多次将女朋友15岁的侄女强奸,并威胁女友及受害人若敢报案,便把丑事捅出去,让她们无脸面活人。2015年1月5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农民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竟称判得有点重,不确定是否上诉。

柳丙龙是南充市营山县农民,今年36岁,妻子前些年生下两个小孩,嫌弃家庭贫穷,便外出打工,此后一直没有回家。2014年,柳丙龙与仪陇县的李某耍起了朋友,并于同年4月共同租住在营山县城郊某小院内。李小花(化名)是李某的侄女,生于1997年8月。2014年7月2日,时年15岁的李小花跟随李某到营山务工,并住进柳丙龙与姑姑同租房屋的另一房间。眼见浑身洋溢着青春活力的李小花,柳丙龙不禁动起了歪心思。

2014年7月14日,李某回了老家。当晚,柳丙龙洗澡后,悄悄来到李小花的房间。不谙世事的李小花睡在床上,对噩运的降临毫不知情。柳丙龙用双手控制住李小花的双手,将其压在自己身下。李小花虽拼命挣扎,但因身弱力小,最终被柳丙龙强行脱掉裤子实施了奸淫。事后,李小花怕家人责怪,同时担心影响不好,因此没有报案。见李小花软弱可欺,柳丙龙得寸进尺,在该房屋内又先后三次采取同样的手段,强行对李小花实施奸淫,最后一次作案过程中,被自己的女友即李小花的姑姑李某发现而未能得逞。

柳丙龙见事情败露,竟然厚颜无耻地威胁女友“你要是敢报案,我就把和你以及你侄女发生关系的事情说出去,把你们李家的脸丢完,看你哪门活人。”软弱的李某听闻后,便不敢声张。2014年7月28日,李小花与男朋友通电话时,柳丙龙从身后猛然抱住李小花,李小花吓得叫了一声,其男友觉得不得劲,反复追问之下,李小花向其告知了被柳丙龙强奸一事。其男友火冒三丈,当即打电话报了警。

2014年7月29日,柳丙龙被警方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9月5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指控柳丙龙犯强奸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营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柳丙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同时,柳丙龙与被害人李小花的法定代理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对方12000元钱,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丙龙违背妇女意志,强行脱掉被害人的裤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柳丙龙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柳丙龙多次强奸同一被害人,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可酌定从重处罚。柳丙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柳丙龙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柳丙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当法官询问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有何意见时,柳丙龙回答“还是判得有点重”,当法官询问其是否上诉时,柳丙龙回答“我现在不确定,要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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