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北京一男子自小患偷盗癖 内衣等装满3辆警车 不缺钱“不偷东西就难受” 是病得治

 4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腾讯网  发布时间:2015-01-23 16:38:54
导读:1月12日,房山警方抓获了一名专门盗窃平房的盗贼,涉案40余起,起获赃物装满3辆现代途胜警车,嫌疑人王某自称有“偷窃癖”,“不偷东西就难受”。目前王某已被房山警方刑事拘留。  自小盗窃 “不偷东西就难受”  去年,房山区城关及周边地区平房接连被盗,所盗物品从金银首饰、家用电器,到食品、药品、女士内衣...

1月12日,房山警方抓获了一名专门盗窃平房的盗贼,涉案40余起,起获赃物装满3辆现代途胜警车,嫌疑人王某自称有“偷窃癖”,“不偷东西就难受”。目前王某已被房山警方刑事拘留。

  自小盗窃 “不偷东西就难受”

  去年,房山区城关及周边地区平房接连被盗,所盗物品从金银首饰、家用电器,到食品、药品、女士内衣种类繁多,给人民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极大的恐慌。

  房山分局刑侦支队根据发案特点,走访被盗事主,比对发案录像资料,1月12日,将有盗窃癖好的罐车司机王某抓获。

  据嫌疑人王某交代,他从小就喜欢偷邻居的东西,几十年形成了“盗窃癖”,一有机会就会下手,并不区分赃物价值大小,见什么拿什么,只要是觉得有用的都会带走,“不偷东西就难受”。

  走进嫌疑人王某的临时居住地,赃物可谓“琳琅满目”,所盗物品除了金银首饰、笔记本电脑这类值钱的物品,居然还有电饭锅、电磁炉、米、面、油、药品等生活用品,让人难以接受的是,还有大量的女士内衣。

  王某所盗物品值钱的变卖,生活用品用来填补家用,起获赃物时居然装满三辆现代途胜警车。

  面对镜头 下跪求遮脸

  据侦查员介绍,王某是房山本地人,36岁,有稳定工作,给某私营企业开罐车,月收入5000多,属于特种作业车司机,一家三口居住于就职企业的安置住房,生活条件不错,盗窃并非缺钱。

  但王某克制不住自己的“盗窃癖”,常利用下班交车后的时间开自己的吉利轿车外出作案,选择下手对象均为挂明锁的平房住户,作案手段都是用压力钳将锁剪断实施盗窃。

  王某的这种心理疾病严重到什么程度呢?据其交代,他就算不偷,看到平房挂了明锁也会剪断。

  去年7月,在一次盗窃过程中王某被事主发现堵在屋中,丢弃作案工具后王某逃脱。

  侦查员对嫌疑人进行现场指认工作时,身材魁梧的王某突然下跪要求不要照到自己的脸,称对于自己的盗窃行为妻儿并不知晓,怕邻居知道自己的盗窃行为,给妻儿丢脸,而对于嫌疑人的要求,侦查员只能回复,“早知今日又何必当初”。

  专家: 用偷窃获取快感

  “偷窃癖”这种心理是如何形成的呢?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心理学教授、中国心理学会理事长乐国安,他告诉记者,这种心理并非天生,形成原因比较复杂,主要和当事人的社会化过程以及童年生活环境有关。

  “社会化的过程是个体从自然人走向社会人的过程,这期间需要接收、学习社会规范,偷盗属则于一种‘失范’的行为”。乐国安说,“如果不对这种脱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及时纠正,就会造成个体对社会规范的误解,甚至置之不理,这就是社会化不完整。”

  乐国安说,童年时缺少父母和周围人的关爱,或者是童年时遭到他人的孤立、欺负都可能导致他们试图通过盗窃来引起他人注意,或者发泄心中不满,“当精神上的满足和不良行为联系在一起后,偷窃就成为他们获取快感的方式”。

  乐国安说,“偷窃癖”主要特征是强迫性,即便受了惩罚也难以戒除,“要戒除还得借助专业心理医生”。

  律师:“偷窃癖”不能免责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根据其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那么,“偷窃癖”是否属于刑法中的精神疾病呢?

  乐国安强调,“偷窃癖”属于精神障碍,但嫌疑人在进行偷窃时心智是正常的,他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偷窃,这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是不同的。

  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静也持类似观点。她告诉记者,刑法中的精神病是指当事人意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已经不具有正常活动能力和智力活动的疾病,像精神分裂症等。

  “‘偷窃癖’不能成为免责或减轻刑罚法定事由”,王海静说,“虽然法院可以酌情考虑这一点,但这类嫌疑人往往有多次盗窃的行为,这是加重处罚的犯罪情节。”

  警方提示:年底贼多

  春节临近,正是盗窃犯罪分子最活跃的时期,贼也想大捞一把“风风光光”回家过年。在此民警再次提醒广大居民,尽量不在室内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手机、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等要妥善保管,切勿将衣柜、抽屉当成“保险箱”。院门尽量不要挂明锁,邻里之间更要相互守望。一旦发现家中被盗,要保护好现场不被破坏,及时拨打110报警,等待民警勘查后再进入家中。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