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马女士拿着“菲拉格慕”手包到皇姑一家洗衣店进行清洗。三天后,当马女士前来取包时,发现手包与清洗前不一样了。经协商,洗衣店店主同意赔偿其5000元。双方约定,店主先支付给马女士3000元,两个月后再支付其2000元。如果店主未在2013年8月22日前足额支付赔偿款,则同意再赔偿给马女士1万元。双方... |
马女士拿着“菲拉格慕”手包到皇姑一家洗衣店进行清洗。三天后,当马女士前来取包时,发现手包与清洗前不一样了。经协商,洗衣店店主同意赔偿其5000元。双方约定,店主先支付给马女士3000元,两个月后再支付其2000元。如果店主未在2013年8月22日前足额支付赔偿款,则同意再赔偿给马女士1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店主支付给马女士3000元。
因店主逾期未按协议支付2000元,马女士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店主履行协议再支付赔偿款1万元及利息。3月11日,皇姑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认为双方均应按照赔偿协议约定,由店主赔偿马女士2000元。
店主:不是不履行付款义务
洗衣店店主说,不是不履行付款义务,而是马女士故意造成的。
与此同时,店主提起反诉称,协议是在马女士的欺诈、胁迫下签订的,其内容失实,故应予以变更或撤销。马女士说,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协议中的赔偿金是双方协商后确定。经查,马女士的手包是花费10600元购买的。
法院:赔偿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因店主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致使手包受损,应给付马女士一定赔偿。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公平原则,店主赔偿损失后,被损坏物品应归其所有。在诉讼中,店主要求对手包现值申请鉴定,但马女士称手包已丢弃。至此,手包归属及价值无法确认。对此,马女士应承担丢弃手包的不当行为,并承担相应后果。赔偿协议虽约定店主若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马女士2000元,则再赔偿其1万元,这是具有惩罚性质的约定,在审理中,马女士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店主拒付2000元的赔偿款,该惩罚亦未形成。
3月11日,皇姑区人民法院遂判决店主赔偿马女士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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