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无罪推定”原则是在1996年写入的《刑事诉讼法》,距今已近二十年。尽管今天才刚刚在两高报告中占得一席相对醒目的位置,尽管对“无罪推定”的强调可能主要原因是近年来民间在一系列冤假错案上的不懈努力,尽管“无罪推定”本就是法律规定、本就是工作要求而绝不应是一种美好向往,但是,无论如何,作为一种态度,两高... |
“无罪推定”原则是在1996年写入的《刑事诉讼法》,距今已近二十年。尽管今天才刚刚在两高报告中占得一席相对醒目的位置,尽管对“无罪推定”的强调可能主要原因是近年来民间在一系列冤假错案上的不懈努力,尽管“无罪推定”本就是法律规定、本就是工作要求而绝不应是一种美好向往,但是,无论如何,作为一种态度,两高报告的上述措词仍然值得肯定。肯定之余,比较令人担心的是,两高报告中还有更多用语可能与“无罪推定”的“愿景”存在冲突。在此作粗略统计,并略加探讨。
2015年两高报告隆重出台,各种数字很是抢眼。比如起诉了多少、批捕了多少、判处了多少,如此等等。
比较历年两高报告不难发现,其实这基本是两高报告的标准版本,或者说似乎这已是两高的报告惯例。从这个角度说,2015年的两高报告,似乎并没有多少新内容。
然而,如果说今年的两高报告完全是老生常谈,也有失公道。亮点确实是有,特别是两高在报告中不约而同或约而同地提到“呼格案”,也就是民间俗称的“内蒙少年杀人冤案”,显示出一种新气象。
最高院为此表示自责,同时表露了“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决心。与最高院类似,最高检表示深刻反省,表示要吸取教训、建立长效机制,甚至在报告最后还表示出要向“有罪推定”宣战的意思。
两高有关冤假错案的表态,其实核心涉及的都是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在1996年写入的《刑事诉讼法》,距今已近二十年。尽管今天才刚刚在两高报告中占得一席相对醒目的位置,尽管对“无罪推定”的强调可能主要原因是近年来民间在一系列冤假错案上的不懈努力,尽管“无罪推定”本就是法律规定、本就是工作要求而绝不应是一种美好向往,尽管“央视审判”仍“大行其道”,但是,无论如何,作为一种态度,两高报告的上述措词仍然值得肯定。
肯定之余,比较令人担心的是,两高报告中还有更多用语可能与“无罪推定”的“愿景”存在冲突。在此作粗略统计,并略加探讨。
首先是,“加大力度”。这个词在最高法报告中大概出现12次,在最高检报告中大概出现9次。实事求是地说,这个词应该是机关公文常用术语,两高报告援用此种表述,本身可能并无特别用意。同时,“加大力度”,也并不都是被用在刑事领域。但是,作为一种总的指导思想,“加大力度”被用在任何法律领域,似乎都有不妥。“加大力度”的意思,难道是说以前力度不够大?可问题是,作为一种常识,法律应该是稳定的、确定的,不能像开车踩油门一样,一会加大力度,一会减小力度。否则有罪与无罪的界线,必然呈现出一种浮动甚至混乱状态。
次是,“强化职能”。这个词在最高法报告和最高检报告中均出现4次。与“加大力度”类似,“强化职能”的意思难道是说以前被“弱化” 了?或者不够强?那么什么时候会强一点,什么时候会弱一点,让老百姓如何预测?这似乎违背法律应有的可预期性。其实,无论是职责还是权能,应该做到什么程度,法律基本都有明确规定,只要依法办事即可。
再次是,“打击”和“严惩”。大多数情况下,这两个词的宾语都是“XX犯罪”。 其中,“打击”在最高法和最高检报告中出现的次数分别是12次和7次,而 “严惩”在最高法和最高检报告中出现的次数分别是5次、15次。由此能够看出,两高在职责认知上存在些许差别。似乎最高检的工作重点是“打击”,最高法的工作重心是“严惩”。这两个词被多年沿用,其中蕴含的“有罪推定”意味值得警惕。检察院工作时,案件尚未形成生效判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上仍是无罪之身,打击是否为时过早?在一些案件以及一些特定情形下,法院确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但是法院的核心任务仍然是严格适用法律,即使是自由裁量也应视法律是否允许而定,不能动不动就自己给自己颁布个司法解释,超出法律限度对某种情形实施打击或严惩。严不严惩,应该到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去讨论。
最后是,“人民”、“群众”。这两个词有时分开,有时合用,意思大体差不多,都是沿用多年的词汇。两高报告中出现“人民”二字的次数最高,最高法报告出现73次,最高检报告出现49次。然而,这组数据需要做大量剔除,因为绝大部分是因报告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名称而造成。剔除名称引用之后,余下的数字也是值得注意的。例如,最高法报告中提到“人民群众”共5次,提到“对人民负责”、“保护人民”、“人民安居乐业”、“人民当家作主”各1次。最高检报告中,提到“人民群众”也是5次,提到“对人民负责”2次,报告中还在一个特别部分作为一大亮点甚至响亮口号提出要“牢记检察院前的“人民”二字。
“人民“也好,“群众”也罢,都有多年沿用的历史,两高反复提及并无不当。但是,两高报告中也同时提到了“公民”二字,次数都是两次。对于“公民”二字的使用,虽然主要限于“公民信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固定搭配的术语,但是“人民”与“公民”在学术或语言意义上,毕竟存在一定差别。至于这种差别对“无罪推定”可能构成的影响?你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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