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包蓝宝石引发的抢劫案 一包蓝宝石让贪婪的人组成犯罪团伙,上演了与警匪电影类似的惊险情节;犯罪团伙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开枪致一名肯尼亚籍珠宝商重伤和一名中国籍男子轻伤。被告人余某因参与了该起劫案,日前被茂名市高州法院认定为从犯,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为抢珠宝团伙持枪飞车 2013年3... |
一包蓝宝石引发的抢劫案
一包蓝宝石让贪婪的人组成犯罪团伙,上演了与警匪电影类似的惊险情节;犯罪团伙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开枪致一名肯尼亚籍珠宝商重伤和一名中国籍男子轻伤。被告人余某因参与了该起劫案,日前被茂名市高州法院认定为从犯,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为抢珠宝团伙持枪飞车
2013年3月24日下午,被害人陈某光驾驶小车搭载李某霞和3名肯尼亚籍人伊苏(化名)、杰斯天娜(化名)、杰克(化名)来到信宜市找到王某杰(已判刑),希望王某杰帮伊苏介绍买家购买伊苏带来的蓝宝石。陈某光等人离开后王某杰马上联系陆某(已判刑)密谋抢劫该批蓝宝石,并带陆某去指认陈某光所驾驶的车辆,又提供陈某光随后的去向。
之后陆某联系上林某金(另案处理)商量分工,由林某金负责组织人员实施抢劫,陆某负责跟踪陈某光的车辆提供信息。
分工之后,林某金联系到本案被告人余某及李某泳、卢某斌(均已判刑)和龙某泉、吴某毛(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散弹枪和刀等作案工具在信宜市区等候。当晚23时许,陆某驾驶粤KDS397小车尾随陈某光车辆往高州方向行驶,并告知林某金目标车辆已向高州出发。
后龙某泉驾驶黑色小轿车搭载李某泳、吴某毛,卢某斌则驾驶车牌号为粤KZA619小车搭着林某金、余某在207国道尾随陈某光车辆至高州大井路段时,由龙某泉开车从后追上并将陈某光逼停。陈某光意识到不妙开车逃跑,李某泳即用散弹枪向陈某光车辆开了一枪,打伤陈某光及坐在副驾驶座的伊苏,但最终被陈某光开车逃脱。
从犯抢劫罪获刑5年
经法医鉴定,伊苏左胸枪击伤并胸壁、左肺、心脏、纵膈金属异物存留,左侧血气胸,下颏皮肤挫裂伤,损伤程度属重伤;陈某光左手掌枪伤并异物残留,左食指背伸肌腱离断,左第2、3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认定。被告人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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