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男子野外轮奸少女被判刑十年【案情】少女路遇两名社会青年便结伴游玩,没想到却是“羊入虎口”。近日,藤县法院对一起强奸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黄汉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陈天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14年1月6日15时许,周×莹与张×萍到藤县埌南... |
男子野外轮奸少女被判刑十年
【案情】
少女路遇两名社会青年便结伴游玩,没想到却是“羊入虎口”。近日,藤县法院对一起强奸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黄汉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陈天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14年1月6日15时许,周×莹与张×萍到藤县埌南镇新光村白石水库玩,在白石水库遇到了被告人黄汉奇和陈天祥,被害人周×莹与被告人黄汉奇和陈天祥到白石水库西边的一座山上游玩。后黄汉奇和陈天祥兽性难耐,欲与周×莹发生性关系,但遭到周×莹的拒绝。黄汉奇便强行抱住周×莹使其不能反抗,在黄汉奇的帮助下,陈天祥顺利对周×莹实施了奸淫,接着黄汉奇又对周×莹实施奸淫,但未得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汉奇和陈天祥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轮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被告人黄汉奇和陈天祥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汉奇和陈天祥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汉奇和陈天祥二人共同对同一妇女轮流实施强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了保护妇女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并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析法】
轮奸是强奸罪法定加重情节之一,但是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于何为“轮奸”并未明确,导致在刑法理论争议不断。本案中,被告人黄汉奇、陈天祥均有强奸被害人周×莹的共同故意和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基本原理,只要共同行为人中有一人的犯罪行为得逞,各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部分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未得逞,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故被告人黄汉奇应承担强奸既遂的刑事责任。但各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是否得逞,是否影响各行为人具有轮奸情节的认定?由于轮奸系情节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加重情节只存在是否成立的问题,不存在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既遂还是未遂是针对基本犯罪构成而言,因此,行为人只要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先后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具有轮奸情节,并不局限于“强奸得逞”这个结果,本案中,被告人黄汉奇和陈天祥达成强奸被害人周某莹的通谋,并对被害人周某莹轮流实施强奸行为,虽然黄汉奇的行为未得逞,但并不影响对二被告人具有轮奸情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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