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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男童案逐年上升 人大代表建议增设奸淫儿童罪 加重处罚特殊人员

 1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搜狐  发布时间:2015-03-15 22:42:52
导读:2本报记者汪闽燕  未成年人遭性侵新闻屡见报端澳门团代表建议 增设奸淫儿童罪重处特殊人员 “我国现行法律对男童保护不够,性侵男童的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处罚;一些公职人员或学校老师、医护人员、家庭成员等特殊人员性侵未成年人后,被判处刑罚过轻,达不到刑法上阻吓的社会效果。”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妇女联合总会...

本报记者汪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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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汪闽燕

  未成年人遭性侵新闻屡见报端澳门团代表建议

  增设奸淫儿童罪重处特殊人员

  “我国现行法律对男童保护不够,性侵男童的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处罚;一些公职人员或学校老师、医护人员、家庭成员等特殊人员性侵未成年人后,被判处刑罚过轻,达不到刑法上阻吓的社会效果。”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妇女联合总会副会长容永恩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通过比较研究内地及澳门刑法中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条,容永恩等澳门团全国人大代表发现,

  澳门刑法典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立法值得内地借鉴,应增设奸淫儿童罪;增设加重处罚条款,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犯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性侵男童案逐年上升

  近年来,内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新闻屡见报端。一些公职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如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某官员猥亵男童、云南某教师涉嫌性侵15名男学生等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强烈愤慨。尽管有关执法部门通过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澳门团代表们认为,应当及时修改、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从源头加大打击力度。

  代表们表示,性侵男童案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立法保护力度不够。某司法机关对该单位近3年经办的猥亵儿童案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猥亵男童案在猥亵儿童案中的占比,从2012年的零发案大幅攀升至2014年的6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性侵犯男童案件只能以猥亵儿童罪处理,对性侵女童案则可以分别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等罪名处理。

  据澳门团代表介绍,在这一点上,澳门刑法典对未成年人实施无性别差异保护。

  澳门刑法典第166条(对儿童之性侵犯)第三款规定,如行为人与未满14岁之人性交或肛交,则处3年至10年徒刑。如此规定,显然对受性侵害未成年人没有设定性别条件。而内地刑法规定,强奸罪受侵害对象须为女性,男性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保护群体。

  代表们建议增设奸淫儿童罪,同时比照强奸罪提高相应的起刑点及最高刑,这将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性别差异保护,有利于提高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力度。

  应加重处罚特殊人员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许多犯罪嫌疑人是与未成年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因为这层特殊关系,使得这些人更有机会性侵未成年人。对于这部分特殊人员,代表们建议加重处罚。

  据介绍,澳门刑法典注重加大对特殊人员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力度。

  澳门刑法典第171条规定,如行为人系被害人亲属、监护人或与被害人存在等级、劳动从属关系、经济上有依赖关系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其刑罚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一。

  而内地司法机关虽然已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但刑法中并未列入。

  由于上述特定人员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主体犯罪,建议应吸收到刑法中。另外,虽然该意见要求对上述人员依法从严惩处,但如何从严难以把握,应立法明确。

  提高性侵儿童罪起刑点

  澳门团代表表示,从处罚力度看,澳门刑法典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起刑点及最高刑高于性侵害成年人犯罪。澳门刑法典规定,强奸罪处3年至12年徒刑,强奸罪被害人未满14岁,其最低及最高刑罚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而内地刑法中的强奸、猥亵犯罪是在同一起刑点、最高刑基础上,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比较澳门刑法典,提高起刑点、最高刑而不仅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做法,保护力度更大。

  从年龄范围保护上看,澳门刑法典保护范围更广,不仅包括14岁以下儿童,还将14岁至16岁未成年人也列入保护范围。澳门刑法典规定,利用14岁至16岁之未成年人之无经验而与之性交者,处最高4年徒刑。同时将16岁至18岁未成年人列入保护范围。而内地刑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受保护对象仅限于未满14岁的儿童。

  因而,代表们建议,参照澳门刑法典的做法,将14岁至16岁未成年人列为奸淫犯罪和猥亵犯罪的受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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