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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解读《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亮点 中国特色鲜明

 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5-03-18 13:16:49
导读: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取代已有17年历史的“总局一号令”。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反兴奋剂工作迈入更加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办法》10日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站公布时,还配套公布了规范性文件《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行政管理、行政处分方面的内容写在了《办法》...

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取代已有17年历史的“总局一号令”。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反兴奋剂工作迈入更加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办法》10日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站公布时,还配套公布了规范性文件《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行政管理、行政处分方面的内容写在了《办法》中,反兴奋剂工作技术层面和操作层面的内容,如兴奋剂检查程序、兴奋剂违规禁赛处罚等内容,写在了《通则》中。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司长蒋志学11日接受记者专访时解读了《办法》中的亮点。

与时俱进适应当前需求

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简称《一号令》),这一规定自那时起成为反兴奋剂工作的准则。

蒋志学说,《一号令》实施以来,有力地打击了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违规行为,维护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公平公正的体育精神。但时至今日,《规则》显露出那个时代的局限性,例如未涉及具体的反兴奋剂职责、宣传教育和行政处分等当前反兴奋剂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有些内容甚至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存在冲突,导致被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起诉。

他举例,以前运动员在大赛期间使用兴奋剂会遭到终身禁赛。这样严厉的处罚体现了我国对兴奋剂“零容忍”的严厉姿态,但有处罚过重之嫌,不符合世界反兴奋剂规定设立的标准。新《办法》要以事实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为依据,避免处罚越重越好的倾向,以免矫枉过正。

相比之下,新的《办法》涉及内容广泛而细致,对各部门单位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兴奋剂检查与调查、兴奋剂检测、结果管理、处罚与奖励、药品、营养品食品管理等反兴奋剂工作的各个方面给出了详细规定,并对相关反兴奋剂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涵盖了以往很少涉及的青少年体育领域和非注册运动员群体等。

为本《办法》配套实施而颁布的《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在全面吸收《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强制性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和规定。

中国特色鲜明

蒋志学透露,在兴奋剂处罚上,国内的做法是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单位一并处理。以前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曾表达不解和不满,认为处罚牵连太广。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很多时候是受到身边辅助人员的影响,中国的做法逐渐得到认可,对辅助人员的处罚也写进了2015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

蒋志学说,类似这样的中国特色反兴奋剂措施还包含近几年在奥运会、亚运会参赛和全运会赛前实施的反兴奋剂教育参赛准入制度;2008年奥运会之前颁布实施的《国家队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这些都在新的《办法》中得到确认。

蒋志学认为,上述做法其实是行政力量的运用,而这是《办法》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只是技术层面的指导,而《办法》则将《条例》中一些需要行政力量支持的地方进行了明确,使得反兴奋剂政策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执行。

他表示,行政力量不应该干涉技术规则的执行。但推动反兴奋剂发展,需要多部门共同行动,需要协调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参与以及对行政人员进行处罚。因此,行政力量不可或缺。

措辞明确清晰可操作性强

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反兴奋剂条例》,标志着中国反兴奋剂斗争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办法》则是在《反兴奋剂条例》框架下的具体操作准则。

蒋志学说,《反兴奋剂条例》是上位法,《办法》是下位法。《办法》严格遵循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原则和规定,同时结合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现实需要,对《反兴奋剂条例》予以了细化和补充,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明确了各级各类体育部门在反兴奋剂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明确规定要对违规参赛、违法检查和检测、阻碍调查取证或检查、反兴奋剂工作人员违法、协会无故拖延做出处理等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等。

他说,《办法》中的用词清晰,定义明确,不再使用“原则上、根据情节”等含义模糊的词语,对于“情节严重”等词语都有明确定义。

“尽量不给自由裁量权留下余地。也许今后还会遇到特殊情况,但目前《办法》已经将过去我们曾经遇到过或者想到的问题都进行了规范,”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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