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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每年初各发放500万元治霾激励资金

 26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浪  发布时间:2015-03-21 11:58:44
导读:3月20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今年起,我省对各市(州)实施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制度,每年初各发放500万元治霾激励资金,年终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州),将分档扣收预下达的激励资金。 根据《办法》,两种情况将给予市(州)政府空气质量激励资金:一是完成省...

3月20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今年起,我省对各市(州)实施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制度,每年初各发放500万元治霾激励资金,年终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州),将分档扣收预下达的激励资金。

  根据《办法》,两种情况将给予市(州)政府空气质量激励资金:一是完成省政府下达的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任务,视完成情况激励;二是当年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年均浓度与上年同比有改善,视改善情况激励。

  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采取“等额预分、据实考核、分档扣收”方式处理,每年初下达的500万元统筹用于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次年,由省环保厅考核各市(州)上年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未完成任务的,视实际完成情况分档扣收,最大扣收额为500万元。扣收资金,将作为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的一部分,在次年统一清算下达。

  空气同比改善激励资金,也在每年初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核定一定数量资金,平均下达各市(州)。次年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各市(州)应得的上年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空气没改善的市(州),年初下达的同比改善资金全部收回;空气有改善的市(州),按相应规则计算激励金额,其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三类污染物的核算权重分别为60%、20%、20% 。《办法》规定,各市(州)政府应在激励资金下达两个月内,制定激励资金使用方案,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两厅将对激励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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