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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运用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4-09 15:48:15
导读: 在新的历史时期,法院在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司法能力的不足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增多的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大量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有关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等社会问题聚焦法院,考验着我们法官的应对能力和智慧,法院工作触及矛盾更加敏感,面临...

     在新的历史时期,法院在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司法能力的不足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增多的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大量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有关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等社会问题聚焦法院,考验着我们法官的应对能力和智慧,法院工作触及矛盾更加敏感,面临的压力更大。

 

     二是少数法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在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方面缺乏主动性,司法审判化解矛盾、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少数法官司法水平不高,缺乏群众工作能力,不善于将法律知识与生活经验、乡村习俗等结合起来化解纠纷,案结事不了。

 

     三是涉诉信访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加大,一些案件稳控责任难以落实,符合终结条件的也难以终结;少数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缠访闹访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尚未建立系统、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人民调解等非司法救济方式与司法救济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分工与层次仍不够清晰,存在着职能替代与程序设计上的重复、繁复,各成员单位之间、“三大调解”之间沟通协调和配合仍然不够,大大降低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新的形势下,法院在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应着重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将调解贯穿工作始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把调解优先理念贯穿到司法工作全过程,开展调解能手评比,切实提高案件调解率。进一步加强社会法庭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法官、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是坚持领导亲自接访、法官带案下访,全力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党委、政府维稳压力,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集中优势司法资源,互动会商,分段集约,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有效化解涉诉信访难题。建立统一的社会纠纷信息收集与分析协调机制,全面地掌握社会纠纷的发生、发展动向,整合各种社会部门与机构的力量,建立快捷的信息分析、评判、处理、协调平台,及时准确地把纠纷相关信息与可能的事态发展状况提供给决策部门。

 

     三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强力推进诉讼服务大厅建设,落实“一站式”司法便民服务,设置诉讼引导、立案审查、诉前调解、材料收转、判后答疑、救助服务、信访接待等便民服务窗口,为当事人立案和信访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坚持开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和“法官回访当事人”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加大对特困群体救助力度,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四是深入开展审判“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军营”活动,扩大法制宣传。加强法官联系村庄、社区、校园工作,力争实现“一村一法官”、“一校一法官”。大力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案发地,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最大限度地借鉴和参考广大群众用习俗、道德、伦理等非正式规则对案件所作的评判。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征询旁听公民对裁判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诚恳采纳,及时回复。

 

    五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各界配合、社会参与”为特色的纠纷综合调处机制,整合司法、调解、仲裁、行政等多方力量,注重综合调处,诉讼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实现各种调解的对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创新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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