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专车第一案事件简介(陈超观点|执法人员解释|律师观点)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2015年3月30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2015年3月30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于4月15日开庭。
本次案件的原告,滴滴专车司机陈超就认为,济南客管中心对他的处罚依据不充足,他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交的罚款:
陈超:在听证会过程中,我就认为对我处罚的依据不明确,是有些偏颇的,但是为了不影响生活,我就先把罚款交了,提了车。但我了解到我还是有机会上诉的。所以我就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陈超也承认,自己平时有本职工作,只是兼职干的专车,在经过滴滴培训后才上的路。但当天拉的两名乘客,因为执法部门的拦截,并没有在当时成功付款,所以不应该构成交易。
陈超:当天是拉了两名乘客,但当时没有支付是顺路的,系统在两天后才自动扣款。
对于陈超的解释,济南市交通局的一位负责人在此前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执法活动有法可依,执法过程也不存在问题:
济南市交通局一负责人:这是很正常的一个事件,各个城市都是一样的,不光是我们济南在查处私家车从事专车营运,其它城市都是一样的。具体执法的过程,我们现场都有录像,而且他要求听证的时候,我们现场也给他播放了那个录像。
陈超的代理律师李文谦则向记者阐述了他对运管局执法的三大疑问,证据缺失、法律适用错误以及处罚力度不当:
李文谦:首先他当时没有交易,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证据是缺失的。其次,运管中心适用的是《山东省道路交通条例》第69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运营和租赁业务的,处5000到3万罚款。但运管并没有认定陈超违法的是哪一条法规。第三是处罚额度,为什么是2万?没有根据情节来定。这样的力度我认为是缺乏依据的。
山雨欲来风满楼,即将开庭的中国“专车第一案”和4月份全国接踵而来的一张张“专车”罚单,再次引发国内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如何妥善解决新业态和传统格局间的利益平衡,在专车的现实立法完善中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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