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导语:偷拍顾名思义是一种非正常的拍摄方式,是指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下一些私密的镜头。在当今这个时代,官场有越来越多的偷拍事件发生。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是涉事官员们,或锒铛入狱,或身败名裂。2013年中秋节,汪冬根和儿子爬上了县长老家对面的房子,拍下了多人去县长家送礼的视频和照片。18天之后,... |
导语:偷拍顾名思义是一种非正常的拍摄方式,是指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下一些私密的镜头。在当今这个时代,官场有越来越多的偷拍事件发生。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是涉事官员们,或锒铛入狱,或身败名裂。2013年中秋节,汪冬根和儿子爬上了县长老家对面的房子,拍下了多人去县长家送礼的视频和照片。18天之后,汪冬根和汪金亮被万载县警方带走。偷拍官员究竟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还是引火上身?
其实官员偷拍亦如当官一样,都是个技术活。有媒体曾分析称在偷拍官员这件事情,选择什么样的题材非常重要。毕竟,偷拍过程危险而辛苦。若是选择不好题材,那么只会事倍功半,甚至竹篮打水一场空。偷拍官员的题材与内容不外乎受贿、公款吃喝、嫖娼、二奶还是其他。食色性也。偷拍官员,情色内容是最容易获得轰动,引发舆论关注的。湖南麻阳偷拍官员的就是受贿行为,最后不仅没能镇住上级、成功讨要官位,反而偷拍者还被立案。而一些偷拍公款吃喝等其他内容的,大多也不了了之了。此外,单纯从中央的党纪国法上考量,情色题材也是最受上层以及纪检部门重视的。而嫖娼也是一票否决制,官员谁碰谁倒霉。
确定好题材之后就开始进入实操阶段,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不然像雷政富不雅视频的幕后操作者一样,首次拍摄不清晰,还要二次补拍,成功几率大打折扣。在上海法官嫖娼门事件中,老陈翻拍监控录像时进行了多次操作。早期,因为老陈所选择设备不是很好导致了监控录像翻拍效果差,而后更换设备才成功获取了清晰的关键内容。后来老陈意识到设备的重要性,配备了多款高级设备,包括类似Google Glass的偷拍眼睛等移动设备。在湖南麻阳偷拍案中,偷拍设备就是安装在办公室的饮水机上,摄像头粘在饮水机的一个小螺丝孔里。这套设备价值1800元。
当然,也不要低估官员们的反侦察能力。2012年期间,有媒体报道山西“官场窃听成风”的信息——官员们使用间谍设备,彼此刺探,抓对手把柄,由此副职立刻升为正职。为此官员们见面都要拥抱,趁机摸摸对方身上是否带设备,重要谈话得去洗浴中心。当然官员也会对自己的周边环境进行排查,一名叫齐红的男子曾在2011年一年从上百名官员的汽车、办公室或是卧房拆出三百多个窃听偷拍器材。
当然所谓的偷拍指南只是戏谑之语,要知道偷拍官员和引火上身只是一线之差。最明显的区分就是偷拍的目的。像雷政富不雅视频案,主谋的目的性就很强,虽然一直强调,“偷拍性爱视频是为了认识领导干部,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地位,方便做生意。”但是这无法掩盖其敲诈的行为事实。2013年,涉重庆不雅视频事件的肖烨、赵红霞等均受到法律的不同程度的制裁。
还有一种情况是我们上文所讲的官场之间的偷拍, 2012年湖南一县委书记被下属偷拍,涉事者以偷拍视频相要挟,动机为解决政治待遇、达到提拔的目的。在县委书记报案后,三嫌疑人于去年12月被批捕,后被检方控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名,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想来这三人究竟在县委书记办公室偷拍到了什么才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可惜律师在查阅案卷时,被“该案涉及国家机密,需领导批准才能阅卷”被拒绝。“一把手”一言堂决定干部升迁的制度缺陷仍然存在,所以有人就想着偷拍“一把手”隐私来获得升迁,从2000年浙江瑞安“地下组织部长”陈仕松靠刺探官员隐私来帮人升官,到县委书记办公室被偷拍,情况并没有多大改观。
最让人不能理解的应该是百姓偷拍官员收礼而引火上身。2013年中秋节,农民汪冬根和儿子汪金亮爬上县长陈虹老家对面的房子,拍下络绎不绝来送礼的人,没想到18天父子俩个被抓,原因是偷拍官员属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什么汪冬根父子要去偷拍县长,他们家是当地拆迁钉子户,偷拍对方是为自保。结果是收礼的没事,偷拍的或许要坐牢。不过当地警方回复说,警方早在2012年就盯上了汪,其涉及2012年的一起持刀伤人案件。也就是说官方的回应是其涉黑与偷拍并无直接联系。
汪冬根与汪金亮偷拍县长陈虹收礼一事曾是汪冬根案的焦点,案情曾出现在万载警方的起诉意见书中,但袁州区检察院的起诉书里没有这一指控。据分析,因为汪冬根拍了视频后并未拿去敲诈或者威胁,只能算对官员违纪行为的监督,因此检察院没有起诉这一行为。可见检方对于无利益交换的对官员的偷拍,还是很宽容的。
宽容不代表没有底线,偷拍终究是受到法律限制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具体确定偷拍偷录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时,应当对这一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考察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考察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用暴力、胁迫、诱骗等非法手段;三是考察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违反社会公德。官员和明星一样,他们在接受监督的同时,已经达成了一种契约关系,放弃了部分隐私。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界限在哪里,也是大家一直在讨论的问题。
我国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形式来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果通过向政府和司法部门已经开放的网络通道投递举报材料,一般不会涉及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除非举报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也就是说对于偷拍内容若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无论举报者还是传播者,在没有经过司法定性之前,应该对当事人的人格权进行适当的保护和尊重。即便当事人行为最终被确认为违法犯罪,如果界定为个人隐私,根据有关规定,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也不允许在互联网上公布。
话又说回来,偷拍终究是一种病态的官民监督方式。如果百姓与官不能正常沟通,官员只是采取封闭极端的方式去解决问题,百姓也只能回馈以极端的监督方式。对官员来说,应该时刻检点和自律,适应并欢迎各种或明或暗的“偷拍”——公民监督。当年警方对汪氏父子的起诉意见书中,有一段内容是说二人的偷拍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政治生态,如果说这种影响是在倒逼官员真正的自律的话,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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