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修订。新法中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修订。新法中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新法还进一步列举了四种典型的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也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新法关于虚假广告的新规可以提升广告法的可操作性,对遏制虚假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产生重要的作用。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
新广告法修订亮点
一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广告领域性质最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这次修改广告法,总结实践经验,以定义加列举的形式对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
二是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第一,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二,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当前突出的问题,增加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针对实践中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在查处违法广告中的作用,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工商机关对于整治虚假广告新举措
新法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构成条件。一是内容虚假,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也是虚假广告。而且还在第二款进一步列举了四种典型的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也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方面
关于广告代言人的立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同时也规定了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上的立法规定,将对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强化代言人的责任意识、惩治虚假代言行为、维护诚信文明的广告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
烟草广告新规定
1995年的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五种媒介,以及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四类公共场所设置发布烟草广告。同时,工商总局也制定了烟草广告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这次修订考虑到要严管烟草广告,要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新广告法进一步加大了严管的力度,明确地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同时,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禁止以冠名公益活动的方式变相广告。公共场所烟草专卖点、学校附近专卖点属不属于禁止发布的范围成为争议亮点。
对于保健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的规定
增加了对保健食品广告准则的规定,对于保健食品的准则是在第18条,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含有的六项内容。
药品的广告特别地增加了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的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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