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交警队出租广告位 交警岗亭播放广告 城管队称碍于情面不好查处 律师称属于违法行为

 1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5-07-24 10:48:48
导读:近日,分宜县市民向记者反映,在分宜县城区有三个交警指挥岗亭,其上的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商业广告。交警指挥岗亭能否发布商业广告呢?为什么要发布这些商业广告呢?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市民吐槽 交通岗亭播放广告 20日,记者走访分宜县城三个交警指挥岗亭,发现岗亭基座都贴有分宜县某公司的地址和热线电话,三个...

近日,分宜县市民向记者反映,在分宜县城区有三个交警指挥岗亭,其上的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商业广告。交警指挥岗亭能否发布商业广告呢?为什么要发布这些商业广告呢?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市民吐槽

  交通岗亭播放广告

  20日,记者走访分宜县城三个交警指挥岗亭,发现岗亭基座都贴有分宜县某公司的地址和热线电话,三个岗亭顶盖四面安装了电子显示屏,其中有一个坏了,另外两个滚动播放分宜某公司的广告。

  有市民告诉记者,三个交通岗亭设置有两三年了,广告内容有房地产、商家开业、酒店、酒类广告等。大部分认为这是公共资源,应该只能播放公益广告,是不是交警部门与商家存在利益关系。司机黄师傅告诉记者,平时不太注意岗亭上的标语,不过看了这些广告感觉还是有点不舒服。

  监管回应

  碍于情面未去查处

  据分宜县城管执法局局长辛清龙介绍,这三个岗亭大概是2012年由一家企业投资,归交警大队无偿使用,投资商发布广告收回成本。辛清龙承认岗亭发布广告只是向城管打过招呼,没有履行审批手续。分宜县城管大队大队长谢小玲表示,由于是交警大队的设施,碍于情面不好去查处。

  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商标广告科)局长(科长)杨世清承认,城区岗亭上的广告未经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是要查处的,说明他们监管不到位,会介入调查。

  律师说法

  属违规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等,设置户外广告。新余市钢城法律事务所主任何诚表示,交通岗亭是国家公共资源,利用其做广告是一种侵占公共资源的行为。他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办公楼等行政场所是不允许做商业广告的,交通设施岗亭的所有权归公安局交警大队所有,若做广告只能是公益性的宣传广告,做了商业广告肯定是违规行为。城管和市场监督部门明知而不查处,涉嫌行政不作为。”

 

关键词:交警岗亭播广告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