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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新规 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办公 办公用房严禁配建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10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5-08-04 10:40:57
导读: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办公用房……近日,省委出台了《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其中对办公用房的建设、调配、使用等给出了“硬杠杠”。 办公用房严禁配建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在建设方面,办法明确,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办公用房……近日,省委出台了《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其中对办公用房的建设、调配、使用等给出了“硬杠杠”。

  办公用房严禁配建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在建设方面,办法明确,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简朴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办公区域内不得新建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设备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

  严禁以租用过渡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办法明确,严禁以租用过渡房等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严禁变相以补偿方式租借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重短缺,或增加临时办公机构,且确无存量可调剂解决的,经省管理局审批后可以适当租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及时腾退。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后按照“谁出租(借),谁收回”的原则及时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超标准腾退的办公用房、收回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以及闲置的办公用房均应移交省管理局用于统一调配使用。

  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办公

  办法专门提到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明确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家具、用品,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原则上只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由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未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报刊编辑部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在2个月内腾退。

 

关键词:江苏出台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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