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重庆新规: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 禁止泄露私自处理捐献人信息

 5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5-08-18 9:36:44
导读: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首次审议了《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草案共七章四十七条,着重规范捐献意愿确认、捐献程序、部门职责、权益保障等方面。根据草案,买卖人体器官将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八倍至十倍罚款。一、立法背景遗体捐献数量不能满足需求“当前,重庆市...

重庆新规: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 禁止泄露私自处理捐献人信息

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首次审议了《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草案共七章四十七条,着重规范捐献意愿确认、捐献程序、部门职责、权益保障等方面。根据草案,买卖人体器官将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八倍至十倍罚款。

一、立法背景

遗体捐献数量不能满足需求

“当前,重庆市遗体及人体器官捐献面临的问题日渐突出。”重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介绍。

据悉,重庆市遗体捐献数量远不能满足医学教学和科研需求。兰运华指出,目前,20多名解剖学学生使用一具遗体,有的医学院甚至50多名学生使用一具。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是大爱大善,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兰运华指出。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底,重庆市已成功实施人体器官捐献59例,累计捐献器官166个,挽救了138个器官衰竭者的生命。目前,重庆市人体器官供需比约为1∶150,供需情况与全国大致相当。

遗体器官捐献急需法制保障

重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认为,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都迫切需要依法推进,以规范捐献行为,细化捐献程序,强化政策引导,理顺并界定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明确相关人员权利义务,严格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2005年3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对引导规范重庆市遗体捐献曾发挥积极作用。

据悉,此次立法工作从2014年年初开始启动,历时一年多。其间,广泛征求3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遗体接收单位及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了天津、上海等地立法经验。

应免除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

为鼓励捐献,营造良好的捐献氛围,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免除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并通过颁发捐献荣誉证书、建设纪念设施和网站以及开展缅怀纪念等方式表达对捐献人的尊重。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涉及医学新技术以及伦理、信仰、人权等深层次问题,只有依法保障好各方权益,才能营造良好的捐献氛围。”兰运华说。

草案要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摘取器官前应当举行尊重捐献人的告别仪式;对摘取人体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

二、草案内容:

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草案规定,针对买卖遗体的情况,将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买卖人体器官的,则处以八倍至十倍的罚款。

草案对泄露潜在捐献人信息的行为作了特别规定。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私自处理、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撤销注册登记资质。

草案规定,遗体和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如果捐献人要变更撤销办理器官捐献登记,市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人体器官供需比例1:150

昨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说,《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于2005年3月颁布实施,遗体捐献由每年几例发展到每年上百例。2012年8月,重庆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原国家卫生部授权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已成功实施人体器官捐献59例,累计捐献器官166个,挽救了138个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目前,重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亟待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捐献数量需要增加,二是经验做法需要总结提升和固化。“目前重庆人体器官供需情况与全国大致相当,供需比约为1:150。”

捐献属于自愿、无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此次草案确定了捐献自愿、无偿,以及捐献人的捐献意愿。

1、自然人生前表示愿意在死亡后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应当到相应登记机构办理捐献登记、填写捐献登记表并载明有关事项,本人有权变更、撤销或者查询有关登记情况。

2、自然人生前未明确表示捐献意愿的,可以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书面同意捐献,同时应当到相应登记机构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并载明有关事项。

3、自然人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其遗体和人体器官。

免除捐献人基本丧葬费

为保护捐献人的人格尊严,草案特别要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摘取器官前,应当举行尊重捐献人的告别仪式;对摘取人体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以外,应当恢复遗体外貌”。

在捐赠人权益保障方面,草案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市红十字会还设立捐献救助基金,对已经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配偶、父母或者子女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