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自己的花是让别人看的》课文 中心思想 知识扩展

 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8-22 9:06:56
导读:中心思想 知识扩展 作者季羡林 人教版小学语文五年级下册第八单元第25课的课文。 自己的花是让别人看的 爱美大概也算是人的天性吧。宇宙间美的东西很多,花在其中占重要的地位。爱花的民族也很多,德国在其中占重要的地位。 四五十年以前我在德国留学的时候,曾多次对德国人爱花之真切感到吃惊。家家户户都在养花。...

中心思想   知识扩展   作者季羡林  人教版小学语文五年级下册第八单元第25课的课文。

《自己的花是让别人看的》课文 中心思想 知识扩展

 

自己的花是让别人看的

  爱美大概也算是人的天性吧。宇宙间美的东西很多,花在其中占重要的地位。爱花的民族也很多,德国在其中占重要的地位。
  四五十年以前我在德国留学的时候,曾多次对德国人爱花之真切感到吃惊。家家户户都在养花。他们的花不像在中国那样,养在屋子里,他们是把花都栽种在临街窗户的外面。花朵都朝外开,在屋子里只能看到花的脊梁。我曾问过我的女房东:你这样养花是给别人看的吧!她莞(wǎn)尔一笑,说:“正是这样!”
  正是这样,也确实不错。走过任何一条街,抬头向上看,家家户户的窗子前都是花团锦簇、姹(chà)紫嫣(yān)红。许多窗子连接在一起,汇成了一个花的海洋,让我们看的人如入山阴道上,应接不暇。每一家都是这样,在屋子里的时候,自己的花是让别人看的;走在街上的时候,自己又看别人的花。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我觉得这一种境界是颇耐人寻味的。
  今天我又到了德国,刚一下火车,迎接我们的主人问我:“你离开德国这样久,有什么变化没有?”我说:“变化是有的,但是美丽并没有改变。”我说“美丽”指的东西很多,其中也包含着美丽的花。我走在街上,抬头一看,又是家家户户的窗口上都开满了鲜花。多么奇丽的景色!多么奇特的民族!我仿佛又回到了四五十年前,我做了一个花的梦,做了一个思乡的梦。

中心思想
这篇课文是我国著名语言学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北京大学教授季羡林先生写的一篇精美隽永的短文。作者先首先点明了德国是一个爱花的国度;然后回忆了自己早年在德国留学时亲身感受到德国人非常爱花;接着用优美生动的语言,描述了德国家家户户窗口都开满鲜花的情景,并抒发了自己的感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种境界“耐人寻味”;最后讲述作者再次来到德国,又看到这番情景,表达了自己旧地重游的感受,即对德国奇丽风景和与众不同风俗习惯的赞美之情。不同于一般写景物风情类的文章,不是纯粹描写景物,而是像拉家常一样娓娓道来,在讲述德国风景民俗的同时,用最精练概括的语言点明了通俗易懂但又意味深长的哲理,读起来让人既开眼界,又回味无穷,颇受教育。

知识扩展

句子理解
(1)花朵都朝外开,在屋子里只能看到花的脊梁。
这句话承接上一句,进一步点明了德国人养花的与众不同之处。因为花朵都朝外开,那么在屋里看到的“花的脊梁”就是花朵的背面(包括枝干和叶子)。显然,德国人养花是给别人看的。
(2)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我觉得这一种境界是颇耐人寻味的。
”这一种境界”在这里指“人人为我,我为人人”。“颇”是“很、非常”的意思。“耐人寻味”指意味深长,值得仔细体会琢磨。“我为人人”是说每个人心中要有他人,要有社会责任感,要用实际行动为大众着想,为社会尽到自己的义务。如果大家都这么想这么做就必然会换来“人人为我”的结果。虽然“人人为我”放在前面,但实际上“我为人人”是前提,只有“我为人人”尽到责任和义务,才会实现“人人为我”的美好愿望,这两者之间要辩证看待,整体理解。“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实例很多,课文中德国人养花,自己的花是让别人看的,而各自又看别人的花;学生轮流值日打扫教室卫生,每人带课外书到班上建立图书角等等,都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3)变化是有的,但是美丽并没有改变。
时隔四五十年,作者又来到德国,当然会见到许多变化,但他说“美丽并没有改变”,结合上下文我们可以知道,作者是说德国沿街的奇丽风景没有改变,依然是“家家户户的窗子前都是花团锦簇、姹紫嫣红。许多窗子连接在一起,汇成了一个花的海洋”。同时,作者言下之意还在赞扬德国人民那“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美好境界。这种境界是更令作者欣赏的,也是更“美丽”的。
(4)我仿佛又回到了四五十年前,我做了一个花的梦,做了一个思乡的梦。
作者曾在德国留学十多年,在留学期间时常思念家乡、思念亲人、思念祖国。时隔四五十年后作者又来到德国,见到那家家户户窗口上的鲜花,不由得触景生情,仿佛进入了梦乡,回到了四五十年前的留学生活时代,他陶醉在鲜花艳丽之中,沉浸于思乡情绪之中。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