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最新消息汇总 聚焦八大看点

 131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8-26 11:24:58
导读:点击进入刑法相关法规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初审草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前后对照表(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审草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前后对照表(二审) 一、“毒驾”暂未入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点击进入

刑法相关法规

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初审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前后对照表(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审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前后对照表(二审) 

一、“毒驾”暂未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危险驾驶罪并未将“毒驾”纳入。6月二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有十余名委员建议“毒驾”入刑,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

在“醉驾”已经被明列入危险驾驶罪的前提下,有人提出,“毒驾”的危害性不下于“醉驾”,且其隐蔽性可能引发更大问题,应给予相应法律措置。对此,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则反馈,“毒驾”入刑有技术难度。200余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难以全部入刑,多数也做不到快速检测,执法将面临技术难题。

在上述意见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对“毒驾”入刑各方面认识尚不一致,对于“毒驾”入刑罪与非罪的界限、可执行性等问题还需深入研究。目前可依法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对“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行性,以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二、不单独设立“袭警罪” 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多次提出在刑法中增加规定袭警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在实践中,我国对袭警行为一直是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理的。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据此,依据现行刑法,袭警行为均按妨害公务罪论处,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审稿则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单列出来,规定袭警行为将依照妨害公务罪规定从重处罚。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知,草案未增设“袭警罪”,但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条款,旨在敦促实践中对此类情形的处置。

三、幼教“虐童”最高判三年

近年来各地陆续发生“虐童”事件,特别是个别幼儿园教师的“虐童”行为被曝光。为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增加了跟“虐童”有关的条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取消“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取消刑法中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

五、增设“终身监禁” 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可采取终身监禁

三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犯罪情节等,对重大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法律委员会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六、虚假诉讼最高可判七年徒刑

虚假诉讼一般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事实,经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三审稿对虚假诉讼罪加设一档刑罚,规定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审稿还规定了虚假诉讼的单位犯罪,即不仅个人,单位也同样可能被法院认定犯有虚假诉讼罪。此时,不仅单位要被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依照上述规定受罚。

七、杀害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重伤、死亡,处无期或死刑

三审稿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审稿第十四条对绑架罪作了修改,规定,犯绑架罪,“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有人提出,对于犯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都应当严厉惩处,以切实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因此三审稿作上述修改,加重了处罚。

八、保留“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细化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作了修改。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有关部门、地方及律师协会提出,本条关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和“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被滥用,建议取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草案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有关“扰乱法庭秩序”的罪状描述是一致的,属于衔接性规定,不宜取消。

草案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是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的必要规范,同时,为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适用扩大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项修改为“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毁损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