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马超群背景资料简介 马超群最新消息 家中搜出1.2亿 判刑结果

 23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易  发布时间:2015-08-27 16:57:15
导读: 反腐最新消息:马超群落马原因?马超群案侦查终结,背后的保护伞哪些人?马超群, 男 ,河北 抚宁县人 。马超群学校毕业后进入秦皇岛自来水公司,从行政处普通科员做到科长 。马超群调入北戴河区后,任秦皇岛市自来水总公司北戴河分公司经理,几年后兼任秦皇岛市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1月,北戴河分公...

马超群背景资料简介 马超群最新消息 家中搜出1.2亿 判刑结果

 

反腐最新消息:马超群落马原因?马超群案侦查终结,背后的保护伞哪些人?


马超群, 男 ,河北 抚宁县人 。马超群学校毕业后进入秦皇岛自来水公司,从行政处普通科员做到科长 。马超群调入北戴河区后,任秦皇岛市自来水总公司北戴河分公司经理,几年后兼任秦皇岛市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1月,北戴河分公司从总公司独立为北戴河供水总公司,马超群任总经理。2012年,马超群被提拔为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副调研员,成为副处级干部。此时仍兼任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家人称,实际上马超群一天也没去城管局上过班。


从履历上看,马超群在北戴河供水系统担任了一把手。他的家属也有数人在当地自来水公司工作。马超群的弟弟马重群、前弟媳孟秋红都是自来水系统的员工。马超群任秦皇岛自来水总公司北戴河公司经理时,马重群任山海关开发区自来水公司经理。北戴河供水总公司2011年成立,马超群曾出任总经理。这家公司是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下属单位,国有独资企业,负责北戴河区、南戴河旅游度假区、北戴河新区的日常供水。同时,由于北戴河是中央暑期办公所在地,公司还担负着暑期中央领导、中外游客的安全供水工作。2012年,马超群被任命为秦皇岛市城管局副调研员,职位为副处级。


“数额+情节”的模式,显然更有弹性,也有利于提高贪腐成本。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以制度托举、以法律支撑,无疑才能让反腐败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刑法的修正,每每能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此次人大审法,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到暴力袭警罪的重罚,都引来关注。而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同样是社会关注多时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划分: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而现行刑法中,是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四类贪污数额,分列出刑罚标准。相比之下,这样的具体数额,不合理性显而易见。


比如,河北秦皇岛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光家中就搜出了1.2亿元现金,已经远远超出10万元,但也只能按照10万元以上来量刑。从公开报道看,因为贪腐5000元或者5万元被处理的官员,也十分罕见。从这个角度看,这一规定显然不合时宜甚至难以严格执行。所以,将贪污数额分成“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虽看起来比较原则,但无疑是实事求是之举。


与改变具体数额的规定相比,另一个变化同样重要——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不再简单与贪污金额挂钩,还同时兼顾考虑到“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前些年,内蒙古阿荣旗检察院原检察长刘丽洁,曾因“借豪车”被质疑。这样的借款、借物,免费使用豪车、豪宅,在新的法条下,或许就能得到更合理更有效的认定了。“数额士情节”的模式,显然更有弹性,也有利于提高贪腐成本。


不过,这样的规定,也难免让人产生一些担心。有不少网民认为,删除具体的标准后,自由裁量空间扩大,立案、量刑等环节,容易滋生腐败问题。打消这样的顾虑,需要具体的司法解释跟进。其实,通过司法解释甚至具体的司法实践,来根据不同情况精确地调整具体的标准,也是更科学的选择。


法律并非“死”的规定,而是应该有“活”的调整。只有通过与经济、社会、政治乃至民意不断对话,法律才能寻找到最好的切入点,真正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贪污受贿“5000元起步”的标准,形成于18年前。想想1997年的物价水平,就能对这个问题有更直观的感受了。当然,法律也必须有一定的稳定性,这是法律权威之所在。如何在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寻找到一个良好的平衡,正是立法者需要回答的考题。


应该说,经过近三年强力的打虎拍蝇,反腐败已经进入了一个攻坚期、深水区。国内外都有很多舆论,在看反腐败“往哪里走”。在这一阶段,让反腐败走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是必然的选择。从这个角度看,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以制度托举、以法律支撑,无疑才能让反腐败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