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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原环保局长黎建生获刑原因 黎建生背景资料及简历

 5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浪新闻  发布时间:2015-09-06 10:27:06
导读: 在担任湖南省浏阳市政府副市长、浏阳市委副书记、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管理环评审批、环保工程发包等职务便利,多次为一些公司、个人在承揽环保业务、划拨环保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前后受贿合计人民币500余万元。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黎建受贿一案,作出驳回上诉...

长沙原环保局长黎建生获刑原因 黎建生背景资料及简历

 

在担任湖南省浏阳市政府副市长、浏阳市委副书记、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管理环评审批、环保工程发包等职务便利,多次为一些公司、个人在承揽环保业务、划拨环保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前后受贿合计人民币500余万元。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黎建受贿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裁定。据《法制日报》


  曾被举报变相敛财


  黎建生于1962年8月,浏阳市人,1979年参加工作,曾任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县食品总公司常务副经理、浏阳肉联厂厂长、浏阳市商业局局长、浏阳市政府副市长、浏阳市委副书记等职。2006年4月,黎建任长沙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从2006年5月任职至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假、大、空,对他没利的工作(事)他不干,他贪污公款和谋取私利套取项目资金达数千万元,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3年6月,有网友发帖对黎建进行实名举报。记者注意到,由于实名举报材料比较细致,此事一度引起较大社会关注。


  2013年11月29日,黎建被免去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2014年年初,湖南省纪委直接查办了长沙市环保局原局长黎建一案。


  2015年4月24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黎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受贿合计人民币518.49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黎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受贿名目五花八门


  记者注意到,此案一审判决书长达48页,详细罗列了黎建诸多犯罪事实。


  2003年1月7日,黎建担任浏阳市委副书记兼浏阳市大文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挂靠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阮某,为了感谢黎建在第七合同段施工时的关照以及希望黎建帮忙其承揽到大文公路的路基工程,提出给黎建送钱。


  2004年二三月的一天,黎建让其同学邹某(另案处理)与阮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花炮购销协议,在浏阳市浏阳河大酒店收受阮某现金100万元并交与邹某保管。之后,阮某在黎建的帮助下,承揽到S310浏阳市大文公路第1、2标段路基工程。


  2004年7月16日,邹某按黎建的要求,将受贿所得款中的50万元连同黎建另外出资的34万元共84万元,以“天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浏阳工业园现代制造产业基地购买了一宗面积67.125亩的土地,该宗土地被浏阳工业园回购后,黎建得到土地补偿款271.58万元,其收受的贿赂款50万元因土地交易产生的孳息为111.6547万元。


  黎建在担任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利用管理环评审批、环保工程发包等职务便利,多次为清之源公司承揽环保业务提供帮助。2012年3月的一天,黎建因托武某找人疏通关系以提拔其职级需要资金,遂以武某的公司需要陈某赞助为由向陈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后陈某将100万元交给武某,并签订一份虚假产品推介合同。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黎建提出上诉后,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审理后,张家界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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