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9月15日,陕西省律师协会发布了一则名为《关于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的通知,对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中的律师言论和行为作出规定和限制。消息一经公布并,即有律师对规定合法性提出质疑。 何为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根据《意见》,这类案件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 |
9月15日,陕西省律师协会发布了一则名为《关于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的通知,对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中的律师言论和行为作出规定和限制。消息一经公布并,即有律师对规定合法性提出质疑。
何为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根据《意见》,这类案件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或者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及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邪教性质、非法集资、拆迁安置、特别重大贿赂等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集团性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事件;涉及社会敏感问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等。
对于这些案件,《意见》明确,律师事务所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有的律师打着维权旗号,频繁参与、插手重大敏感案件或社会热点问题;有的律师打着维护宪法的幌子,采用抱团、串联、签名、发布公开信,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等大肆炒作,发表歪曲、误导、煽动性言论,向办案机关施压。”《意见》指出了律师参与办理这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对律师的上述行为,陕西省律协明确禁止,要求“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时,不得以发表公开信、鼓动助推舆论炒作、组织网上狙击、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还不得鼓动、发起、参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方式表达诉求,以舆论炒作、造谣生事、攻击诋毁等方式干扰案件依法办理。”
《意见》还要求未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其他律师不得以干扰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公开发表意见和评论,不得组织、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声援团或以在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
《意见》规定,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如有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同担任同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以各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形成委托关系,同时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律师代理人、辩护人人数及有关利益冲突的限制性规定,不得以律师个人之间自发组织、抱团等方式与当事人形成委托关系,不得以此类方式招揽业务或对外进行宣传、推介。
“以前律协是律师的娘家,现在律协是律师的恶婆婆。”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评价此事时援引了著名律师张思之话。
张雨向财新记者表示,陕西律协此举相当于又出了一条家规,带有恐吓意味。他提出两点质疑:首先,办这三类案的律师不得发表不实评论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主观臆断的可能太大。其次,律师办具体案件时的身份是辩护人或代理人,不办这个案子的时候就是普通公民,普通公民有享有的言论自由,律师都应有。”未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其他律师,也不得以干扰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公开发表意见和评论”的规定违法。
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也指出,不代理的这些案件的律师不能乱发言的规定,是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 往往是熟悉法庭的人才会去评论,一般人也无法评论”。
斯伟江告诉财新记者,类似规定在周永康时期“维稳”的政策下就较为普遍,老律师对此见怪不怪。
财新了解到,2006年,全国律协曾发布《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2012年,河南省司法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律师在代理上述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时,各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必须加强领导、及早应对。此外,广东、山东、山西等省的部分地区也出台相关意见。
反思律师权利保障问题,斯伟江说,“目前限制律师的内容是明确的,包括刑法修正案九藐视法庭罪的内容也比较明确。但保障律师权利的内容往往是空的,我们有时觉得告状无门”。
斯伟江建议从立法上保障律师权利,“比如会见难,检察院也不会把公安机关怎么样,最多是通知公安机关纠正,不会把公安机关的人抓起来,立法应该明确几次不让会见就开除等惩罚措施”。■
播放数:610
播放数:543
播放数:1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