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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司机醉酒驾驶出车祸被撞身亡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47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腾讯新闻  发布时间:2015-11-19 15:38:07
导读:图片和新闻无关 【事情经过】17日凌晨,新密一司机酒后驾车逆行,将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司机撞到路边沟里,司机下车查看情况时惨遭过路车撞击身亡。17日凌晨零时20分,新密市友谊路高沟路段发生一起连环交通事故,一辆豫A牌照的桑塔纳轿车逆向行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轿车司机下车查看时,被过路的一辆起亚轿车撞击...

新密司机醉酒驾驶出车祸被撞身亡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图片和新闻无关 

【事情经过】

17日凌晨,新密一司机酒后驾车逆行,将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司机撞到路边沟里,司机下车查看情况时惨遭过路车撞击身亡。

17日凌晨零时20分,新密市友谊路高沟路段发生一起连环交通事故,一辆豫A牌照的桑塔纳轿车逆向行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轿车司机下车查看时,被过路的一辆起亚轿车撞击,坠下路边沟内死亡。

新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并了解情况。据起亚轿车司机郭某称,他驾车行驶到这里时,桑塔纳轿车已经与摩托车发生事故。由于天黑,且桑塔纳轿车只有左大灯亮着,以为是一辆摩托车,到跟前时避让不及发生事故。当天,郭某因涉嫌交通肇事嫌疑被依法刑拘。

据新密市交警队民警介绍,为搞清楚桑塔纳轿车逆行的原因,他们对死亡的轿车司机刘某进行了抽血送检。今天(19日)上午,得到的血检报告显示,桑塔纳轿车司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70mg/100ml,属严重醉酒驾驶。

原标题:醉酒司机逆行撞人 下车查看时遭过路车撞死

【法律知识】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一)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1、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 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二)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形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预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紧急避险且避险得当引起的事故等等,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当事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如果司机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关系,这时驾驶员就该负事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有多项违章行为或有较严重的违章行为,驾驶员也不该负事故责任。

三、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况

构成交通事故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 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绝大多数是自然人,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个别情况下,法人也可以成为交道事故责任的主体。 具有交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法人成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情况通常有,因道路原因和车辆原因造成的事故。这时道路建设部门和车辆制造部门的法人就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 所谓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基本表现为故意、过失行为。故意行为是以积极的态度.实施了交通法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例如直流供油、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这是一种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后果.而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行为。 过失行为是以消极的念度,不积极履行交通法规所规定应尽义务的行为,它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过于自信过失是——种已经预见的危险,因为自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例如跟车太近造成追尾、不注意观察情况接人、打舵避让肇事、压死拦车人等。

(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法是事故的前因,事故是违法的后果,这是宏观的逻辑关系。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发生事故。例如未经年度检验的车辆在路上等信号时被追尾,未年检和被追尾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交通事故责任的决定性要件。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担违法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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