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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借势《寻龙诀》涉不正当竞争 亚马逊掌阅停止使用寻龙诀原著等字样

 1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2-25 15:01:02
导读: 《鬼吹灯之寻龙诀》(下称 《寻龙诀》)是眼下的热门电影。几天前,这部电影的原著小说《鬼吹灯》版权商、起点中文网经营者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却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请禁令,理由是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世纪卓越公司)、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掌阅公司)各自旗...

 《鬼吹灯之寻龙诀》(下称 《寻龙诀》)是眼下的热门电影。几天前,这部电影的原著小说《鬼吹灯》版权商、起点中文网经营者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却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请禁令,理由是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世纪卓越公司)、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掌阅公司)各自旗下的亚马逊网站以及掌阅书城和“掌阅iReader客户端”,涉嫌以虚假宣传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2月22日,浦东法院裁定,两名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上述平台上销售小说《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下称 《摸金校尉》)过程中使用“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 原著小说”或“寻龙诀原著”字样。
    虚标“原著”
    图书经营平台涉嫌不正当竞争
    申请人玄霆公司经营的起点中文网,被申请人世纪卓越公司经营的亚马逊网站、掌阅公司经营的掌阅书城和“掌阅iReader客户端”,都是国内知名图书经营平台。
    玄霆公司称,小说《鬼吹灯》 是由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创作的网络原创小说,讲述的是胡八一、王胖子和shirley杨三个当代摸金校尉的系列探险盗墓故事。申请人经受让成为著作财产权人后,《鬼吹灯》 原著作品借助其经营的起点中文网的影响力和申请人的版权运营后,早已成为中国乃至国际上享有极高知名度的文学作品。
    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影视公司)经由玄霆公司授权后,根据小说《鬼吹灯》 第二部改编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并于今年12月18日上映。玄霆公司在该电影上映之后发现,被申请人世纪卓越公司所属亚马逊网站、掌阅公司所属掌阅书城以及“掌阅iReader客户端”在销售小说《摸金校尉》 时,称其为电影《寻龙诀》 的“原著”小说,并将《寻龙诀》 电影海报作为《摸金校尉》 电子书的封面背景。掌阅公司还在该电子书内嵌入了电影《寻龙诀》 主演黄渤和夏雨推荐电影的视频。
    玄霆公司称,尽管《摸金校尉》 与《鬼吹灯》 均由天下霸唱所著,讲述的均为胡八一等摸金三人组的盗墓探险故事,但二者并非同一作品,因而《摸金校尉》 并非电影《寻龙诀》 的原著小说,两被申请人虚称其为电影“原著”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玄霆公司同时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图书商品的经营者,两被申请人明知电影《寻龙诀》 系根据小说《鬼吹灯》 改编,仍然提前制作涉案电子书并刻意选择在电影上映当日以限时优惠的活动形式上线促销,其攀附电影《寻龙诀》 并进而攀附小说《鬼吹灯》 影响力的主观恶性非常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时期特殊
    玄霆公司申请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是指法院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在提起诉讼前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以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诉前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
    12月22日,玄霆公司向浦东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禁止两名被申请人在各自旗下图书销售平台上销售小说《摸金校尉》 过程中使用“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原著小说”或“寻龙诀原著”字样。
    玄霆公司称,电影《寻龙诀》 系经其授权根据小说《鬼吹灯》 改编的演绎作品,在该电影上映后,《鬼吹灯》 小说的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销量一般都会有明显提升,同时会进一步提升《鬼吹灯》 知识产权的巨大市场价值。两被申请人在图书销售中,将小说《摸金校尉》虚标为电影《寻龙诀》 原著的行为,割裂了电影《寻龙诀》 与《鬼吹灯》 原著小说之间的演绎关系,损害了申请人作为电影原著小说《鬼吹灯》 著作权人特有的竞争优势。
    玄霆公司表示,小说《摸金校尉》 与《鬼吹灯》 在原著作者、主角、剧情等方面存在诸多相似性,因而具有明显的替代性。如不在电影《寻龙诀》 上映期间对被申请人之行为立即采取临时禁令措施,不仅小说《摸金校尉》 将会取代《鬼吹灯》 作为电影原著的市场地位,被申请人的攀附意图也将得逞,并将从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攫取巨额的不正当利益。这会对小说《鬼吹灯》 的销售及衍生产品的开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进而对《鬼吹灯》 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这种损害显然无法用事后的经济赔偿予以弥补。
    法院裁定
    两被申请人停止使用相关字样
    法院认为,对涉案诉前保全申请的审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申请人是否具有胜诉的可能性、若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初步证明申请人对小说《鬼吹灯》 享有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万达影视公司经申请人授权根据《鬼吹灯》 原著系列小说的第二部改编拍摄了电影《寻龙诀》,故该电影的原著应为申请人的《鬼吹灯》 作品。被申请人世纪卓越公司在其销售的电子小说《摸金校尉》 书名中标注“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 原著小说”字样、掌阅公司以《寻龙诀原著——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 为名制作并上线销售电子小说《摸金校尉》,该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小说《摸金校尉》 系电影《寻龙诀》 的原著作品或与原著作品《鬼吹灯》 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图书商品的经营者,两者具有竞争关系,被申请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现电影《寻龙诀》 已于2015年12月18日在全国公映,若不及时制止上述被控侵权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涉案保全措施的采取并不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申请人已对上述申请保全事项提供了有效担保。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作出诉前行为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法院接到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10月22日上午,接到玄霆公司提交的申请后,浦东法院知产庭立即组织力量对案情进行研判,并裁定世纪卓越公司立即停止在亚马逊网站上销售小说《摸金校尉》 过程中使用“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 原著小说”字样; 被申请人掌阅公司立即停止在掌阅书城和“掌阅iReader客户端”上销售小说《摸金校尉》 过程中使用“寻龙诀原著”字样。据悉,两份裁定书已于12月23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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