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深圳滑坡事件该区原城管局长徐远安跳楼死亡 原因系自杀 徐远安简历资料

 28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5-12-28 17:06:47
导读:新华社深圳12月28日电(记者高洁) 据深圳公安南山分局微博,12月27日21时,公安机关接报称,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有人坠楼。接报后,警方立即赶往现场。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现查明,坠楼者系自杀身亡,排除他杀。死者身份为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某某[简历资料]。此前,国务院深圳光明新区“12...

新华社深圳12月28日电(记者高洁) 据深圳公安南山分局微博,12月27日21时,公安机关接报称,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有人坠楼。接报后,警方立即赶往现场。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现查明,坠楼者系自杀身亡,排除他杀。死者身份为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某某[简历资料]。

此前,国务院深圳光明新区“1220”滑坡灾害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此次滑坡灾害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深圳滑坡事件该区原城管局长徐远安跳楼死亡 原因系自杀 徐远安简历资料

南山红安微博截图 

据宝安日报2009年8月13日《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徐远安简历资料

徐远安,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籍贯江西省南昌市,硕士学位,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拟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局长。

深圳城管原局长坠楼身亡 垮塌项目在其任内办证

(实习记者 杨柳青 记者 王婧)深圳市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远安于27日晚间坠楼身亡。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分局28日上午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上述消息。南山公安称,民警于27日晚间21时接到报案,现已排除他杀。

徐远安应是20日深圳坍塌事故调查对象之一。事故发生当天,《深圳特区报》曾通过官方微博发出信息称:事发原因初步断定是临时余泥渣土受纳场违规作业,受纳泥浆漫溢,冲出山体,冲毁房屋,冲进靠近山体的恒泰裕工业园。该受纳场是原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徐远安等人批准的。

该条微博不久即被删除。官方至今未予证实。

公开信息显示:徐远安今年52岁,2009年8月出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局长。之前他在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担任副主任。

光明新区城管局现任局长是赵永林。徐远安卸任局长职务时间暂无法确认,他也不在该局官网目前公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财新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201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部门预算草案》上,“部门法人”签署者仍为徐远安。

红坳渣土受纳场运营项目2013年公开招标,招标方即为光明新区城管局。该项目是徐远安任内重要政绩之一。城管局在2014年工作总结中就曾宣称:红坳场为“新区重点建设项目余泥渣土出路提供了有力保障”。红坳场运营方证照年审及续期,亦在徐远安任期内办理。

徐远安坠楼身亡两天前,即12月25日,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深圳“12·20”坍塌事故是由红坳受纳场渣土堆填体滑动引起,不是山体滑坡,不属于自然地质灾害,是生产安全事故。

一天前,即12月26日,深圳市委书记马兴瑞在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提出,要无条件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就提供什么资料,需要协助什么调查就提供什么内容,不准遮遮掩掩,不准弄虚作假,更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干扰、干预调查组的各项工作。

最高检已和广东省检组成检察调查专案组,依法严查事故所涉职务犯罪。

相关背景

2014年1月实行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受纳管理,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运营及遵守联单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管及相关查处。

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在2014年的工作总结文件中提及,为解决新区余泥渣土出路问题,完成了玉律、红坳受纳场建设,并已对外受纳土方。

去年10月,当地媒体“深圳渣土到底怎么倒”文章称,深圳仅有的包括红坳在内共9座受纳场,“根本无法满足轨道交通、旧城改造等所产生的余泥渣土。”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去年10月红坳村村民曾反映过泥土车偷倒渣土问题。当时报道称,在红坳村这边,一到晚上9点多,就有很多超载泥土车排队倾倒泥渣,到凌晨三四点的时候也是这样。光明街道办当时回复称,街道执法队表示将加强对该路段的巡查监控力度,进行查处。

据光明新区城管局官网,从今年5月开始,城管部门对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开展月度检查,此后每逢汛期多次进行巡检。今年7月份,城管检查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相关文件,发现施工图纸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单位不一致,目前已要求加快修改并完善统一;9月份,由于红坳村后复土点申请复土期限已到,已停止受土,严禁违法乱倒土。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