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洛宁县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洛宁实际,制定了《洛宁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并于2015年11月29日向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印发了《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宁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15〕26... |
洛宁县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洛宁实际,制定了《洛宁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并于2015年11月29日向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印发了《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宁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15〕26号)文件。
一是健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决策程序和执行与监督办法。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拟定重大决策草案,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在提交决策草案时,并附起草说明、公众、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法律意见、廉洁性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县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县政府办决定是否提交县政府审议,最终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通过决策事项。重大决策事项通过后,县政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是确立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原则。
三是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办负责决策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县法制办、县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决策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决策机关对决策程序的履行、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决策承办单位对履行决策程序的具体工作承担责任。
四是严格绩效考核。将落实决策程序要求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决策承办单位和决策机关违反规定,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责任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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