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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开车门致孕妇死亡事件处理结果:判有期徒刑1年

 1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中新网  发布时间:2016-02-25 10:09:56
导读:处理结果: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中新网柳州2月24日电 (兰钰烨)广西男子潘某将车辆停靠在人行道上,打开车门时撞上驾驶电动车经过、怀有身孕的周女士。最终,周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2月24日记者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事故发生后,潘某自首并积极赔偿,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

处理结果: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广西男子开车门致孕妇死亡事件处理结果:判有期徒刑1年

中新网柳州2月24日电 (兰钰烨)广西男子潘某将车辆停靠在人行道上,打开车门时撞上驾驶电动车经过、怀有身孕的周女士。最终,周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2月24日记者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事故发生后,潘某自首并积极赔偿,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据柳北区人民法院介绍,2015年5月14日17时,44岁的南宁市武鸣县人潘某将一辆微型客车,停放在该市柳北区跃进路与长风路交叉路口旁的人行横道上。潘某打开左侧驾驶室车门时,适遇周某驾驶电动车从此经过,电动车与车门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7日死亡,死时还怀有身孕。经法医鉴定,周某的死亡原因系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潘某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上停车,并且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过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中,潘某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积极向受害者亲属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7万余元,受害者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潘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行为;且潘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获得对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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