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止 有序发展网络约车

 3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凤凰网  发布时间:2016-03-21 14:01:31
导读:对于此次两部门废止现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大家不约而同地想到或与网络约车有关。交通部正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推动深化出租车改革指导意见和网络约车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尽快出台实施。3月21日,住建部网站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

对于此次两部门废止现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大家不约而同地想到或与网络约车有关。交通部正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推动深化出租车改革指导意见和网络约车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尽快出台实施。


3月21日,住建部网站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现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7年12月颁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8个年头。


《办法》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办法》指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办法》规定,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资信证明;(四)经营管理制度;(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法》明确,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交通部:正研究网络约车管理办法


对于此次两部门废止现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大家不约而同地想到或与网络约车有关。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止 有序发展网络约车

杨传堂 


3月14日,在全国“两会”记者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表示,目前,交通部正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推动深化出租车改革指导意见和网络约车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尽快出台实施。我国不会对网约车“一禁了之”,将“量体裁衣”设计新的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鼓励新业态规范发展。未来,私家车通过转化途径转化为合规的营运车辆后,就可以运营拉客。


针对网约车的管理,杨传堂特别表示,目前暂行办法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明确发展的定位。按照高品质、差异化的经营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二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实行许可管理。三是规范网约车的经营行为。四是建立多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关键词:网约车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