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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兄弟被羁押132天释放始末曝光 已获得国家赔偿金5.8万余元

 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凤凰资讯  发布时间:2016-03-28 16:39:36
导读: 原标题:儋州两兄弟被羁押132天后释放 获得国家赔偿金5.8万余元 南国都市报3月27日讯 (记者林书喜文/图)“感谢省二中院作出了正确的判决,证明了我们的清白,也感谢儋州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及时给我们支付了国家赔偿金。”在拿到5.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后,家住儋州白马井镇的符金令和符金瑶两兄...

  原标题:儋州两兄弟被羁押132天后释放 获得国家赔偿金5.8万余元

  南国都市报3月27日讯 (记者林书喜文/图)“感谢省二中院作出了正确的判决,证明了我们的清白,也感谢儋州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及时给我们支付了国家赔偿金。”在拿到5.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后,家住儋州白马井镇的符金令和符金瑶两兄弟十分高兴,经过一年多的不停申诉,他们用法律证明了自己的清白。

儋州兄弟被羁押132天释放始末曝光 已获得国家赔偿金5.8万余元

 符金令兄弟手持国家赔偿决定书。

  停泊渔船引纷争

  2014年1月5日晚9点左右,符金令和符金瑶兄弟开渔船到儋州市白马井渔港码头靠岸时,吴某条以符金令的渔船挤到了他的船为由,冲上船辱骂符金令兄弟,双方由口角之争演变为扭打。符金令看到弟弟被殴打,随手拿起船上的工具防卫,划到吴某条的大腿,并流了血,双方因此停手。符氏兄弟及其父亲立即送吴某条到白马井卫生院进行治疗,并承担了相应的费用,双方和解。

  同年4月1日,吴某条称,上次跟符家兄弟发生扭打事件造成了自己肋骨骨折,构成二级轻伤,要求符氏兄弟给予巨额赔偿。遭到拒绝后吴某条报警。同年5月16日,儋州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符氏兄弟予以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儋州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符金令兄弟对此不服,认为当时双方发生的肢体摩擦不足以造成吴某条肋骨骨折,遂提出控诉称,当时吴某条受伤的部位是左腿腘窝,但司法机关批捕的依据内容却是肋骨骨折二级轻伤,明显是诬告。

  2014年9月9日,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条损害程度进行重新鉴定,认为吴某条第9肋骨陈旧性骨折无法认定为1月5日的事件发生时所形成的,鉴定意见为:吴某条左腘窝损伤为轻微伤。同月18日,儋州检察机关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天后即9月25日,儋州公安机关撤销该案件,将符氏兄弟释放。至此,符氏兄弟被逮捕羁押了132天。

  几经申诉终获国家赔偿

  同年11月,符氏兄弟申请国家赔偿。

  2015年2月3日,儋州市检察院认为,符金令伤害他人致轻微伤,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免责情形,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符氏兄弟不服,向省检二分院提出赔偿申请复议。省检二分院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儋州检察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

  符氏兄弟再次不服,向省二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省二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是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的结果作为入罪标准,如果受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就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因此,结果不构成犯罪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不能混为一谈。2012年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将逮捕赔偿的归责原则确定为“结果归责”,即只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从本案来看,针对符金令殴打吴某条的行为,儋州市公安局以伤情鉴定意见发生变化,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即儋州市公安局撤销案件是以行为造成的结果而不是情节作为依据的,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的情形,对符金令和符金瑶所受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8月,省二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省二分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和儋州市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由儋州市检察院赔偿符氏兄弟被侵犯人身自由132天的国家赔偿金各29003.04元。

  日前,经走完相关程序后,符氏兄弟顺利拿到了这笔国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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