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宁夏百余老人被骗2600多万,涉案资金正在进一步追回。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何区别 记者了解到,2015年3月,兴庆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陆续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注册公司在吸收他人存款。通过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宁夏乾丰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尚某、合夥人张某、吕某等4人存在涉嫌非...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宁夏百余老人被骗2600多万,涉案资金正在进一步追回。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何区别
记者了解到,2015年3月,兴庆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陆续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注册公司在吸收他人存款。通过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宁夏乾丰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尚某、合夥人张某、吕某等4人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经调查发现,为吸引老年人投资,尚某利用吕某名下酒店、宾馆等产业制作宣传材料,自2014年2月份以来至2015年年初,招收业务员对退休老人等辨别能力弱的群体进行宣传,安排客户到河南洛阳进行考查。在骗取「客户」对其公司的信任後,尚某、张某对投资的客户承诺每月1.4%到1.6%的利息回报。不少客户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对其公司进行了投资,少则1万多元,多则200余万元。客户在投资前几个月都可以按时收到利息,第三个月不少客户发现利息减少或收不到利息。经侦大队民警张栋介绍称,这是典型的以「以新补旧」,一旦资金链断裂,公司往往都会携款跑路。
受害人张某介绍被骗过程说:「他们的业务员发了传单,把我们召集去,记了我们的电话号码,然後经常联系我们,宣传这个利息是多高多高。都是老年人,贪图高利,这些老年人都背着家人,怕家里头阻拦。」
目前该案已经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涉案资金正在进一步追回。
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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