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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应贵州公交车站砍人事件 称非暴恐事件 事件详情始末曝光

 17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6-05-19 17:26:14
导读: 人民网北京5月19日电(记者孝金波 实习生韩亚云)18日,网上一则“贵阳清镇703公交车站发生砍人事件”的消息,引发了网民的关注。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回应称系两名当事人发生口角,并非暴恐事件。 事发详情 18日上午,有网民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今天早上八点钟,贵阳清镇703公交车站,两男的手持砍刀砍...

警方辟谣贵州公交车站砍人事件 称非暴恐事件

  人民网北京5月19日电(记者孝金波 实习生韩亚云)18日,网上一则“贵阳清镇703公交车站发生砍人事件”的消息,引发了网民的关注。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回应称系两名当事人发生口角,并非暴恐事件。

    事发详情

  18日上午,有网民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今天早上八点钟,贵阳清镇703公交车站,两男的手持砍刀砍向公交车上一对男女,男的头上手上都是血。砍后两男子还说,"以后再在清镇看到你,我砍死你。"目前,砍人两男子已逃跑,受伤的男子已被120接走!”由于该内容涉及“公交车”、“砍人”等关键字眼,部分网民误解为恐怖事件,引起了恐慌。

    警方通报

  18日下午,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上通报了该事情经过,称经调查2016年5月18日8时许,李某在清镇市云岭东路公交站台等公交车时,一轿车过来揽客,驾驶员在与李某交流时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殴打,并追打李某至停在站台的一辆公交车上,致李某受伤,目前公安机关已开展调查;李某在医院接受治疗,伤情平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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