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少妇抢占老公贩毒市场,只为报复花心丈夫

 1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易  发布时间:2016-06-23 11:48:13
导读:花姐(化名)是个85后,长得还算清秀,原先人也算善良。不过,自从她离了婚,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整个人阴阳怪气不说,还贩毒。她说,她怀孕时,老公二狗(化名)又找了个“女朋友”,她恨二狗,要抢他贩毒的生意。【起因】 “丈夫”找了女朋友 她决定贩毒报复2009年2月,花姐跟二狗办了婚礼,但是没去民政局领结...

花姐(化名)是个85后,长得还算清秀,原先人也算善良。不过,自从她离了婚,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整个人阴阳怪气不说,还贩毒。她说,她怀孕时,老公二狗(化名)又找了个“女朋友”,她恨二狗,要抢他贩毒的生意。


【起因】 “丈夫”找了女朋友 她决定贩毒报复


2009年2月,花姐跟二狗办了婚礼,但是没去民政局领结婚证。没多久,花姐发现自己怀孕了。


2009年5月前后,花姐发现二狗开始贩卖毒品,她怀孕了,二狗也不关心。再后来,她还发现二狗偷偷在外面又找了个女朋友。 花姐很生气,恨极了二狗。每天都想着咋报复二狗。最后,花姐决定贩毒,去抢占二狗的市场。 刚开始,花姐没有进毒品的渠道,后来她听见二狗和他广东一个叫石子(化名)的朋友打电话说起冰毒的事,就偷看了二狗的手机,并悄悄记下了石子的电话号码。 2010年农历二月,花姐和二狗“离婚”后,联系石子买冰毒。花姐说,她往石子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打了2000元介绍费后,石子给了她一个电话号码让她自己联系。花姐打了那个电话,对方说“有冰毒”,邮寄到商丘每克550元,自己去珠海拿货每克400元。 为了省钱,花姐一个人去珠海,花5500元买了15克冰毒。当时花姐也没经验,没有称重就把冰毒放到钱包里,直接回商丘睢县了。


【发展】 向“老公”朋友卖毒 每0.1克100元


弄来了冰毒,得先销出去。花姐想到了她和二狗的一个共同好友老长(化名)。花姐知道,老长和他的好多朋友都吸毒。


花姐问老长要不要冰毒,还让他帮忙介绍其他买冰毒的人。后来,老长以0.1克100元的价格向花姐买了五六次冰毒,一共1克。 之后,花姐通过老长认识了小林(化名),小林也以0.1克100元的价格跟花姐拿货,一个月的时间,他跟花姐买过一二十次,有2克左右,花了2000多元。 老长说,刚开始他一直是向二狗买冰毒,后来二狗突然离开了睢县,他就跟花姐买了五六次,每次200元或者300元的量。 后来,二狗从石子那儿听说花姐开始贩毒了。不过,二狗说,他和花姐分开后没啥联系,不清楚她是咋搞到货的。


【结局】 犯了“贩卖毒品罪” 花姐进去了


花姐,女,1989年生,开始贩毒那年,她还没到21岁。直到进监狱,她都没能想明白,是谁把她送进来了。

少妇抢占老公贩毒市场,只为报复花心丈夫

 

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花姐2010年5至6月份,在河南省睢县城北湖一宾馆歌舞厅,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多次将冰毒共计2克卖给他人吸食,获利1200元。案发后,警方从花姐的租房处查获冰毒9.54克。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花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花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她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花姐能够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涉毒人员,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花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花姐不服,上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花姐没能提交新证据。商丘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涉毒人员低龄化 女性涉毒比例增加


据统计,2014年涉毒类案件女性当事人为9人,2015年提升至27人,其中70%左右为30岁以下的年轻女性,其中以在迪厅、KTV、酒吧、洗浴、足疗等场所工作的年轻女性居多。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建华表示,近几年,涉毒案件的被告人不仅呈低龄化趋势,而且女性涉毒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断增加。从生理和社会的角度考虑,女性涉毒危害更大,影响更深。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近期审理的涉毒案件,有90后的姑娘不仅自己吸毒,还邀请一帮毒友到家中共同吸毒;还有30多岁的女性因经济拮据只想不劳而获,容留他人在自己的住所吸毒,最终也参与吸毒。 王建华说,贩毒分子不仅危害自己和社会,也危害家属和亲人,很多贩毒人员走上犯罪道路,都是因为身边有人在参与贩毒或者吸毒。 “毒品似洪水猛兽,一旦成瘾很难戒除。”王建华说,“年轻女性涉毒的后续问题十分严重,向盗窃、卖淫等发展的可能性明显增大。”


关键词:贩毒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