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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计划被判无期徒刑 中纪委深夜发文解析令计划案 为什么令计划会被判无期 令计划的罪名都有哪些

 5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环球网  发布时间:2016-07-05 8:50:09
导读: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L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L计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L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L计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L计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新华社)
  笔者对大家感兴趣的八个法律问题进行简略解析。
  为什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这是依法指定管辖。
  2016年5月13日新华社消息,L计划涉嫌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L案案情重大、复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指定 异地起诉、审理。
  为什么不公开开庭审理?哪些案件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
  L计划案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依据是什么?
  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对L计划的定罪量刑体现着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
  一审宣判:
  认定L计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相关事实和情节的认定,是这样的: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犯罪情节严重;
  滥用职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怎么判断?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今年4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L计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谷丽萍共同索取、收受,明知或认可谷丽萍、令谷收受楼忠福、崔晓玉、潘逸阳、魏新、李春城、白恩培、霍克等人给予的财物,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08.5383万元。显然足以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中,使用了“犯罪情节严重”的字眼,通读新闻全文,可以看到有这样的描述——L计划在担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期间,通过时任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局长霍克等人,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材料,严重破坏了国家保密制度。
  “大量”、“严重破坏了国家保密制度”,被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
  在滥用职权罪中,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庭认定的事实是——L计划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陈×、张××及其亲属在调动工作、购买房屋、晋升职务、迁移户口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即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
  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特别严重,这些具体细节,显然影响了量刑,因为我国刑法对量刑标准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有这些法定的情形,就要到相应的量刑档次中去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就不能按数额巨大处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也不能按情节严重来量刑。
 为什么最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L计划属于一人犯数罪,三个罪名成立,并分别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在主刑中有一项是无期徒刑,其余两项分别是有期徒刑,那么在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中,采取吸收主义,无期徒刑吸收了后两项的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属于附加刑,在并罚中采取并合主义,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因此,L计划的三个罪名的刑罚,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的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关键词: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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