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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师范学院副教授赵某抄袭本科生论文查实 花3千元从中介手中买来 目前已被解雇

 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海外网  发布时间:2016-08-13 10:48:10
导读:   近日,一则举报贵州省遵义师范学院副教授赵井春抄袭安庆师范大学2012届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金鹏论文的网帖,在网上引起关注。 记者比对发现,赵井春发表在2013年第3期《遵义师范学院学报》上的《论刘震云官场小说的批判性》一文,从论文题目,到摘要、关键词、二级标题、三级小标题,甚至连参考文献都与金...

贵州遵义师范学院副教授赵某抄袭本科生论文查实 花3千元从中介手中买来 目前已被解雇 

   近日,一则举报贵州省遵义师范学院副教授赵井春抄袭安庆师范大学2012届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金鹏论文的网帖,在网上引起关注。

  记者比对发现,赵井春发表在2013年第3期《遵义师范学院学报》上的《论刘震云官场小说的批判性》一文,从论文题目,到摘要、关键词、二级标题、三级小标题,甚至连参考文献都与金鹏的论文一样,约7000多字的论文正文几乎照搬金鹏的论文内容,仅部分段落做了少许删减。

  8月12日上午,遵义师范学院决定解除对于赵井春副教授岗位的聘任,并限制其学术活动

  被抄者  自己的本科毕业论文被全文抄袭

  8月3日晚,一个偶然的机会,金鹏发现自己大学本科的毕业论文《论刘震云官场小说的批判性》发表了,该论文还被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数据库收录,而作者却变成了遵义师范学院的副教授赵井春。当把自己的毕业论文和赵井春发表的文章对比时,金鹏大吃一惊。赵井春发表的文章和自己的论文竟然一模一样,甚至连标题、二级标题都没有改动。

  8月4日早上6时38分,金鹏在朋友圈发布消息,矛头直指赵井春全文抄袭自己的毕业论文。

  8月5日,金鹏在微信公号“每依北斗望京华”上发布了《学术造假重磅!大学副教授被查出全文抄袭本科生毕业论文》一文。文章中,金鹏通过邮箱的传送记录,提供了2012年1月14日发给导师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2012年1月22日发给导师的论文开题报告修改稿、2012年5月3日发给同学柳琴的论文定稿全文等多张截屏图作为证据,举报赵井春剽窃自己本科毕业论文《论刘震云官场小说的批判性》。

  截图显示了金鹏从拟写论文提纲、开题、初稿,以及与论文指导老师、同学就该文的修改、打印邮件的全过程。

  “我的毕业论文电子版曾发给过同学及学弟学妹们作参考,可能一人传一人,不小心泄露了。”金鹏认为,自己的论文可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传到了赵井春的手中。

  金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赵井春在8月6日给自己打了两个电话,对于侵占《论刘震云官场小说的批判性》一事作出解释并道歉。

  抄袭者  花3000元从中介手中购买论文

  1976年出生的赵井春目前任职于遵义师范学院教务处,在人文与传媒学院做兼职教师,研究方向为中国现当代文学。

  2001年,赵井春从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2006年从华中科技大学文学院中文系毕业,获得文学硕士学位。曾两次被国家汉办外派到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图瓦国立大学担任汉语教师。

  8月11日,赵井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3年1月,他抱着侥幸心理,花了3000元从中介机构处购买了《论刘震云官场小说的批判性》一文。收到论文后,赵井春对该文没做任何修改,直接转投《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显示,收到赵井春所投的《论刘震云官场小说的批判性》一文的时间是2013年2月15日,当时赵井春的职称还是遵义师范学院中文系讲师。4个月后,该论文发表在了2013年第三期《遵义师范学院学报》上。

  2013年2月以前,赵井春已经本科毕业12年,其职称是讲师。也正是2013年,赵井春抄袭论文出现在了2013年高教系列职称评审通过名单上,几个月后,被聘为遵义师范学院副教授。

  2013年,当时在俄罗斯担任汉语教师的赵井春一周需要上20多节课,繁重的教学任务占用了大量时间,没有时间静下心来写论文。他曾对外投过七八篇论文,但都石沉大海,没有音讯。

  受挫后的赵井春,抱着侥幸心理找到一个倒卖论文的中介,购买了这篇论文。“打了四五次电话,其中两次主要是讨论论文的价钱。”赵井春告诉记者,“最开始,论文价格是5000元,最后以3000元成交。”

  采访中,赵井春一直表示自己做错了,正在积极配合学校调查,等待处理结果。目前,金鹏和赵井春达成和解。金鹏表示,不再追究赵井春侵占自己论文一事。

  校方  解除对当事人副教授岗位的聘任

  8月5日,遵义师范学院成立调查组,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吴有富担任调查组组长。

  吴有富告诉记者,经过调查组的核查比对,赵井春发表于《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三期的论文与安庆师范大学毕业生金鹏网络举报所提供的论文资料实属同一篇论文。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16]第40号)第27条第一款,“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应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依据《遵义师范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2016]第二章第五条“不准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赵井春侵占他人成果。

  吴有富认为,该事件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16]第40号)第28条第1款“造成恶劣影响”的规定,可以认定赵井春抄袭论文事件为情节较为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8月12日上午,遵义师范学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了对赵井春的处理意见,遵义师范学院认定赵井春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属实,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决定解除对于赵井春副教授岗位的聘任,并限制其学术活动。

关键词:副教授抄袭本科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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