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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抢生二孩家庭胜诉 卫计部门不服提上诉:你这孩子是在二孩政策出台前生的 怎么不算超生?

 10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8-20 8:56:06
导读:帮忙巴士 就差三天 渐冻人家庭二孩变抢生 160118 新闻360帮忙巴士 就差三天 渐冻人家庭二孩变“抢生” 160118 新闻360精彩内容:“抢生”二孩家庭是否该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终于有了较明确答案。8月18日,澎湃新闻获悉,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已于7月2日作出行政判决书,要求被告黄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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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抢生”二孩家庭是否该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终于有了较明确答案。

8月18日,澎湃新闻获悉,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已于7月2日作出行政判决书,要求被告黄石港卫计局撤销对原告蒋先生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这份决定书曾认定蒋先生的第二个孩子为“超生”,并对蒋先生征收社会抚养费96120元。

湖北抢生二孩家庭胜诉 卫计部门不服提上诉:你这孩子是在二孩政策出台前生的 怎么不算超生?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一些在政策出台前生下“二孩”、但未被处罚家庭,政策出台后是否应该被追罚,引发关注。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浙江多对“单独夫妻”因“抢生”被罚,状告卫计部门,一、二审败诉后,申诉到浙江省高院,最终被高院裁定再审。

“全面二孩”实施后,由于政策覆盖的人群更大,“抢生”问题更加凸显。对许多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生育二孩但未被处罚家庭来说,“全面二孩”实施后是否应该被追罚,正在等待一个清晰的裁决。

浙江多起“抢生”案件代理律师,长期关注计划生育问题的吴有水告诉澎湃新闻,黄石市的这次的判决结果具有标志意义,它将提醒卫计部门和一些尚未判决的“抢生”案件,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再认定公民生育的“二孩”违法已无法律依据。

8月16日,黄石港卫计局向澎湃新闻确认了这一判决结果,并表示不服,目前已经提起上诉,开庭时间未定。

法院:支持原告撤销征收抚养费诉求

当事人蒋先生与曾女士系湖北黄石“单独”夫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他们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3年10月30日。孩子出生13天后的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表决通过“单独二孩”政策,即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曾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她的“二孩”出生后5天左右,当地卫计局工作人员到她家进行调查。2014年和2015年期间,卫计局工作人员又连续多次上门调查。但未做出处罚决定。

中央出台“单独两孩”政策后,各地陆续完善地方政策。2014年3月27日,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日,湖北省卫计局下发《省卫生卫计委关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通知》。

但蒋先生的第二个孩子并未随着政策的放开而合法。2015年6月29日,黄石港卫计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为蒋先生的第二个子女是在“单独二孩“政策发布前出生,适用的是2009年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并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96120元。

蒋先生不服。2015年12月底,他和妻子将黄石港卫计局告上法庭。

2016年7月2日,黄石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蒋先生和妻子要求撤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规实施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规实施以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般遵循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但是,如果适用新法规对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更有利的应做例外处理。”

判决书说,“因2014年3月底修订出台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新旧法规的衔接与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未对‘单独夫妇’在新法规施行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作出追征规定,考虑到被告黄石港卫计局作出征收在新法规实施后,参考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及行政诉讼中的谦抑原则,应认定使用新法规显然对保护两原告的权益更为有利。”

蒋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并没有请律师援助,也没有想到此案会胜诉。对于这一结果,他感慨“幸运”。

8月17日,黄石港卫计局一位刘姓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了上述一判决结果,并表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该局已经提起上诉。

不过,吴有水对类似案件较为乐观,他说,目前已经一审判决的这两起“抢生”案是一个积极信号,这一结果或将成为一个标志,影响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对于二审,他表示被告胜诉的概率不大。


 

关键词:抢生二孩家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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