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电影《盲井》原型案件嫌犯被判死刑 邯郸21人杀害矿友骗赔案五名主犯被执行死刑

 3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9-08 16:08:11
导读:记者今天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邯郸21人杀害矿友骗赔案主犯张伟兰、赵俊、张成勇、徐城德、闫仕勇执行死刑。    2014年8月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伟兰、赵俊、张成勇、徐城德、闫仕勇...

记者今天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邯郸21人杀害矿友骗赔案主犯张伟兰、赵俊、张成勇、徐城德、闫仕勇执行死刑。

电影《盲井》原型案件嫌犯被判死刑 邯郸21人杀害矿友骗赔案五名主犯被执行死刑

 

电影《盲井》原型案件嫌犯被判死刑 邯郸21人杀害矿友骗赔案五名主犯被执行死刑

 

电影《盲井》原型案件嫌犯被判死刑 邯郸21人杀害矿友骗赔案五名主犯被执行死刑

 

电影《盲井》原型案件嫌犯被判死刑 邯郸21人杀害矿友骗赔案五名主犯被执行死刑

 


2014年8月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伟兰、赵俊、张成勇、徐城德、闫仕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伟兰、赵俊、张成勇、徐城德、闫仕勇等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张伟兰、赵俊、张成勇、徐城德、闫仕勇及同案被告人闫登鹏、陈荣来、王朝松、秦秀琼、王华涛、王正富、王正秀、黄元才、李天才、谢友贵(均已被判刑)相互纠集、分别结伙,以打工为名先后将四名被害人骗至河北省武安市,利用在井下干活期间,将被害人杀害,伪造矿难假象。后由张伟兰、王华涛、王正富、闫登鹏、秦秀琼及同案被告人张国全、马晓丹、马金花、罗时永、向坤、向小蓉(均已被判刑)冒充死者亲属,共向矿方骗取赔偿金18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伟兰、赵俊、张成勇、徐城德、闫仕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张伟兰、赵俊、张成勇、徐城德、闫仕勇采用诱骗他人下矿井打工,将其杀害后,假冒矿难的手段骗取钱财,犯罪性质及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张伟兰组织、策划、纠集他人故意杀人四起,致四人死亡,诈骗赔偿金180万元,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赵俊积极实施、参与共同故意杀人四起,致四人死亡,其中直接实施对被害人的加害行为三起,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主犯。张成勇积极实施、参与共同故意杀人四起,致四人死亡,其中直接实施对被害人的加害行为二起,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徐城德积极实施共同故意杀人二起,致二人死亡,且均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虽有立功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闫仕勇积极实施、参与共同故意杀人三起,致三人死亡,其中直接或参与实施对被害人的加害行为二起,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伟兰、赵俊、张成勇、徐城德、闫仕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