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4年5月18日,家住河西某小区的刘先生于当天晚上9点半回家时发现家中失窃。刘先生当即报警,经盘点,窃贼共偷走其家中现金、金银首饰、玉器及白酒等,总价值约合人民币数十万元。窃贼楚某被抓后交代,当晚,他从小区大门进入,从窗户进入二楼的刘先生家里,一通翻箱倒柜后偷走现金5万元、一枚19.2克的黄金戒... |
2014年5月18日,家住河西某小区的刘先生于当天晚上9点半回家时发现家中失窃。刘先生当即报警,经盘点,窃贼共偷走其家中现金、金银首饰、玉器及白酒等,总价值约合人民币数十万元。窃贼楚某被抓后交代,当晚,他从小区大门进入,从窗户进入二楼的刘先生家里,一通翻箱倒柜后偷走现金5万元、一枚19.2克的黄金戒指,还有其他二十多件黄金首饰,赃物已经被其全部卖掉,所得的钱连同偷到的赃款一起被挥霍一空。
楚某被鼓楼区法院判刑后,受害人刘先生的损失无法追回,于是他便去找小区物业交涉。他认为,小区有监控,有保安巡视,进入小区还必须刷卡,肯定是物业管理失职,窃贼才会得逞,物业必须要赔偿他的损失。但是,物业公司却拒绝赔偿。前不久,刘先生夫妇将当时管理小区的跨越物业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主张对方赔偿损失20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安排安保人员进行巡视、监控,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的约定,跨越物业有义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视、巡视、门岗执勤。综合该案证据分析,跨越物业虽已为小区安排有保安值班巡逻、在小区内也安装了监控设备,但对于小区外来人员的进出管理却存在一定的瑕疵,导致小偷从小区大门进入小区并翻窗进入原告家中行窃。据此,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物业应承担的安全防范程度及过错程度,并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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