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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委原常委金程受贿2221万元被判刑13年 万达等企业在行贿行列

 11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9-28 17:12:19
导读:新华社沈阳9月27日电(记者范春生闫平)辽宁省大连市委原常委、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金程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此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21万元。记者27日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结案,金程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

新华社沈阳9月27日电(记者范春生闫平)辽宁省大连市委原常委、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金程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此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21万元。记者27日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结案,金程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大连市委原常委金程受贿2221万元被判刑13年 万达等企业在行贿行列

 

金程今年55岁,硕士学历。案发前除担任上述职务,还兼任大连西中岛石化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2016年1月25日,其因涉嫌受贿罪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本溪市检察院受指定审查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金程受贿一共有37笔,时间跨度从1998年至2015年。其中最大的一笔受贿高达500万元。2003年,金程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接受了谢某某请托,利用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大连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姜某某的职务行为,帮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一房地产公司贷款2亿元。后收受谢某某给予的好处费500万元。

多年间,金程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689.5万元,美元55万元,字画、购物卡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45.5万元。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为此,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扣押的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文书原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辽05刑初5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程,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大连市中山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习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游,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程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辽刑辖字第1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进行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溪骄、宋思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程及其辩护人高习智、周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程在担任中共大连市中山区委常委、副区长、中山区委副书记、区长、大连市西岗区委副书记、区长、西岗区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职务上的便利,为曲某某、管某某等37人在贷款审批、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经营发展、人事调整、工作调转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1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万峰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公司与中山区××街小学签订换建合作协议提供帮助,后收受孙某甲送给的美元2万元。
2、200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海昌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建的中山区××街改造项目提供帮助;2009年末,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再次接受曲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曲某某司机刁某甲儿子安排工作。被告人金程先后收受曲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0万元、项链2条、字画6幅。
3、200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中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管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购买管某某公司的中山区××街×号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2007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再次接受管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管某某在威华公寓重建方面提供帮助。金程先后收受管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画作1幅,物品被其出售后非法获利人民币80万元。
4、200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正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富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处理富某某被举报涉嫌诈骗一事中提供帮助,后多次收受富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
5、200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三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公司开发景山沟北沟地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0年春天,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再次接受刘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经营的西岗区进宇酒店在拆迁过程中提供帮助。金程先后多次收受刘某甲送给的人民币50万元、美元7万元。
6、200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公司在享受税款返还政策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潘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美元10万元。
7、2003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副书记、区长期间,接受谢某某的请托,利用金程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大连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姜某甲的职务行为,帮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大连现代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大连市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2亿元,并多次收受谢某某送给的人民币500万元。
8、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以及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接受大连忠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史某甲在企业经营、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史某甲送给的人民币100万元、美元1万元。
9、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振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公司在西岗区享受税款返还政策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2次收受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
10、2005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半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西岗区政府购买大连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半岛故乡”×号楼一、二层房屋过程中提供帮助,后2次收受赵某某送给的美元2万元。
11、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大连鹏生企业总裁孙某乙送给的人民币200万元、美元20万元、字画2幅,接受孙某乙为其购买的红酒结算价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承诺为其在企业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
12、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接受李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李某甲先后任职的大连市商业银行新开支行以及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的经营发展上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李某甲送给的人民币20万元。
13、1998年至2008年,被告人金程在先后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委常委、副区长、西岗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凯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甲的中山区桃源街道景山农贸市场及大连凯润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岗区的经营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并2次收受张某甲送给的美元2万元。
14、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先后2次接受大连德润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大连市规划局西岗分局局长田某某的职务便利,为王某甲公司承建的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办公楼在规划手续不全情况下施工一事提供帮助,并先后2次收受王某甲送给的人民币60万元。
15、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万达在企业转制、经营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并2次收受大连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冷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
16、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接受大连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某乙的请托,承诺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的职务便利为大连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不符合税收返还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税收返还政策一事提供帮助,并先后3次收受姜某乙送给的人民币35万元。
17、2008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欧美亚集团董事长西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西岗区政府购买大连欧美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名城×号楼”房屋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先后2次收受西某某送给的人民币50万元。
18、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接受袁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其承接西岗区基建项目提供帮助,并2次收受袁某某送给的人民币20万元。
19、2008年末,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接受大连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公司在享受税款返还政策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张某乙送给的人民币50万元。
20、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接受大连金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华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公司在大连市人民体育场拆迁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华某甲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字画4幅、“百达翡丽”牌男士手表1块。
21、201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良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并承诺为其在企业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
22、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接受大连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丙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公司在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王某丙送给的人民币55万元、美元11万元。
23、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金程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西岗区区长期间,接受迟某某的请托,承诺在干部使用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迟某某送给的人民币7万元。
24、2003年至2011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叶某某在工作调转和提拔使用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叶某某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
25、2006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栗某某担任西岗区财政局局长一事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栗某某送给的人民币20万元以及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
26、2007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于吉某某担任西岗区北京街道党工委书记一事提供帮助,后多次收受于吉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
27、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翟某某担任西岗区人事局局长一事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翟某某送给的人民币9万元。
28、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宋某甲在干部使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宋某甲送给的人民币7.5万元。
29、2008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乙担任西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刘某乙送给的人民币15万元。
30、2008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邓某某担任西岗区白云街道党工委书记一事提供帮助,后多次收受邓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
31、2008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郑某某担任西岗区委常委、总工会主席一事提供帮助,后多次收受郑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
32、2009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丙先后担任西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西岗区人民广场街道党工委书记一事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刘某丙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
33、2009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邹某某担任西岗区副区长一事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邹某某送给的人民币9万元。
34、2009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接受张某丙的委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将其妻子马某某从瓦房店市调转至西岗区工作,后收受张某丙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
35、2010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任某某担任西岗区香炉礁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一事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任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1万元。
36、2011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高某某担任副巡视员一事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高某某送给的人民币24万元。
37、2014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某担任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一事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陈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
综上,被告人金程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689.5万元,美元55万元,字画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45.5万元。相关物品被依法扣押。
案发后,经侦查部门侦查,被告人金程被审查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物证:字画12幅、珠宝项链2条、“百达翡丽”牌男士手表1块等;2、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等;3、鉴定意见:辽宁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辽某价认涉[201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曲某某、管某某、富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孙某甲、潘某某、谢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金程的供述及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金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金程或承诺但未实施、或实施但未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所谋取的利益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故其行为并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且其收受他人财物大多在逢年过节等时点,社会危害性较小;2、涉案百达翡丽牌手表估价过高;3、被告人金程向办案单位检举他人犯罪事实,虽未查实,但应比照立功从宽处理;4、被告人金程有坦白情节,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属于主动交代,且积极悔罪,在家属的配合下已退还绝大部分赃款赃物,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金程在担任中共大连市中山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区委书记、中共大连市委常委、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于1998年至2015年间,非法收受曲某某、管某某等37人的财物并接受其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贷款审批、土地出让金及税收返还、企业经营发展、人事调整、工作调转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1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大连万峰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与中山区××街小学签订换建合作协议提供帮助,并于2005年收受孙某甲给予的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6.553万元)。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2001年7月其经营的大连万峰发展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购买、搬迁中山区××街小学,为感谢时任中山区区长的金程在此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其于2005年春节前送给金程美元2万元。
(2)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1年其担任中山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大连万峰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甲请托,为该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中山区××街小学一事提供帮助,并于2005年春节前收受孙某甲表示谢意的美元2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孙某甲证实内容一致。
(3)《关于中山区××小学换建的合作协议书》,证实2001年7月16日中山区教育委员会和大连万峰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中山区××小学易地换建的合作协议,孙某甲代表大连万峰发展有限公司在协议上签字。
(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等,证实大连万峰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孙某甲。
2、200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大连海昌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承建的中山区××街改造项目提供帮助;2009年年末,被告人金程在担任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接受曲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曲某某的司机刁某甲的儿子安排工作。被告人金程于2007年至2011年间,多次收受曲某某给予的共计人民币100万元、项链2条、字画6幅。
(1)证人曲某某证言,证实2002年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海昌商城有限公司承建中山区××街改造海昌名城项目,时任中山区区长的金程帮助协调相关部门,允许其在施工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边施工边办手续。2010年其司机刁某甲的儿子刁某乙从部队复员,时任西岗区委书记的金程帮助安排到西岗区安监局工作。为感谢上述帮助,也为求得日后帮助,其于2007年至2011年间,先后送给金程人民币共计100万元,以及项链、字画等物品。并辨认出辽宁省纪委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上所列物品中,有6幅书画作品和2条项链是其送给金程的。
(2)证人刁某甲证言,证实2007年金程岳母去世,曲某某安排其给金程送了人民币10万元;2009年年末其儿子刁某乙退伍,曲某某找到时任西岗区委书记的金程帮助安排到西岗区安监局工作。
(3)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1年其担任中山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大连海昌商城有限公司董事长曲某某请托,为该公司承建的中山区××街改造项目提供帮助,允许该公司建设的海昌商城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边办手续边施工。2010年其担任西岗区委书记期间,接受曲某某请托,安排曲某某司机刁某甲的儿子到西岗区安监局工作。曲某某为表示感谢、并为以后在企业发展方面继续得到帮助,于2007年至2011年间,先后送给其人民币共计100万元,以及项链、字画等物品。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曲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4)《建设用地改造合同签约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关于海昌名城项目的情况说明》、“海昌名城”项目资料及相关证照等,证实大连市××街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改造的相关情况,大连市××街改造工程指挥部与大连海昌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1月9日签约改造天津街商业区大连市2001-51建设用地,大连海昌商城有限公司海昌名城项目于2002年3月开工建设,2004年4月竣工,2004年9月与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4年3月至11月间先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大连海昌商城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在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是曲某某。
(6)复退(转)军人安置介绍信、安置指标结算单、大连市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等人事档案资料,证实刁某乙于2009年12月退出现役,被录用为西岗区安监局工勤人员。
3、200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大连中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管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购买该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区××街的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2007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管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威华公寓重建项目提供帮助。被告人金程于2006年、2009年,先后收受管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画作1幅(画作购买价格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金程出售后非法获利人民币80万元)。
(1)证人管某某证言,证实2002年其经营的大连中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中山区××街的一处旧办公楼卖给区政府作为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时任中山区区长的金程对此提供了帮助。2007年其公司在西岗区南石道街开发重建威华公寓项目,时任西岗区区长的金程安排西岗区规划局给予关照。为感谢上述帮助,并为日后企业发展得到帮助,其于2006年春节前送给金程人民币30万元,2009年夏天送给金程一幅2005年以人民币55万元的价格竞买所得的傅抱石的人物画。
(2)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2002年其担任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从大连中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街的一处旧工业厂房改造为办公楼使用,时任中山区区长的金程同意购买,购房款项由区财政支付。
(3)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其担任大连市规划局西岗分局局长期间,时任西岗区区长的金程要求其在管某某公司威华公寓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执法监察等方面给予关照。
(4)证人夏某某证言,证实其担任大连中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应管某某安排,在辽宁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0多万元的价格竞买回一幅傅抱石的画,交给管某某。
(5)证人曲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以人民币80万元的价格从金程处购买一幅傅抱石的《松下仕女图》。
(6)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1年其担任中山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大连市中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管某某的请托,帮助促成并代表区政府同意购买该公司的厂房作为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2007年其担任西岗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管某某的请托,安排大连市规划局西岗分局局长田某某在该公司承建的西岗区南石道街威华公寓重建项目中给予关照。管某某为表示感谢,并为以后企业经营发展得到帮助,于2006年春节前送给其人民币30万元,2009年送给其一幅傅抱石的《仕女图》,后其以人民币8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曲某某。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管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7)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进账单、关于房产来源的书证等,证实2002年9月20日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购买大连中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区××街×号厂房,房款人民币1300万元已经支付。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大连市规划局复函、《关于推进威华街北侧地块收储工作申请》、管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实管某某是大连中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万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大连中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3月接手西岗区威华公寓项目,2007年、2011年将危楼拆除拟原址重建,后由于规划问题未在该地块上开发房地产。
(9)转账支票存根、发票联、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证实大连中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从辽宁某某商品拍卖有限公司竞买傅抱石《松下仕女图》,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5万元。
(10)中共大连市西岗区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证实材料、《关于同意规划局西岗分局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请示的批复》,证实大连市规划局西岗分局党支部为西岗区机关党工委下属党支部,经西岗区直机关党工委批复,田某某任该党支部书记。
4、200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大连正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富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处理该公司被举报涉嫌诈骗一事中提供帮助,并于2004年至2007年间,先后3次收受富某某给予的共计人民币30万元。
(1)证人富某某证言,证实2002年中山区公安分局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大连正源房地产公司被举报涉嫌诈骗一案展开调查,其通过张某丁找到时任中山区区长的金程提供帮助,金程要求中山区公安分局不再继续调查此案。为了表示感谢,在金程调任西岗区区长后,其于2004年、2006年、2007年每年春节前,先后3次送给金程人民币共计30万元。
(2)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02年富某某通过其请求时任中山区区长的金程与中山区公安分局领导沟通,要求不再调查富某某的大连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被举报涉嫌诈骗一事。
(3)证人史某乙证言,证实2002年其担任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局长期间,时任中山区区长的金程要求其对该局办理的大连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予以照顾。
(4)证人崔某甲证言,证实2002年其担任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期间,该大队办理过刘某丁举报大连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诈骗案件,该公司法人代表是富某某。
(5)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2年其担任中山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富某某通过张某丁提出的请托,帮助解决富某某的大连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被举报涉嫌诈骗、中山公安分局准备立案处理一事,其要求时任中山公安分局局长的史某乙对富某某给予照顾,并于2004年、2006年、2007年每年春节前,先后3次收受富某某表示谢意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富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6)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变更情况查询卡等,证实大连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6月至2004年11月工商登记住所在中山区,2013年12月之前法定代表人是富某某。
5、200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大连三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公司开发中山区景山沟北沟地块改造项目中提供帮助;2010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接受刘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刘某甲经营的西岗区进宇酒店被拆迁过程中提供帮助。被告人金程于2002年、2008年、2010年,先后3次收受刘某甲给予的共计人民币50万元、美元7万元(折合人民币46.7651万元)。
(1)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02年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三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大连家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中山区景山沟北沟改造项目,为感谢时任中山区区长的金程在改善项目周边环境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金程人民币50万元。2008年10月其为使总部设在西岗区的大连家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得到金程的帮助,送给升任西岗区委书记、正在辽宁省委党校学习的金程美元2万元。2010年春天其经营的进宇酒店处于大连市体育场动迁范围之内,为感谢时任西岗区委书记的金程在动拆迁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金程美元5万元。
(2)证人刘某戊证言,证实其曾于2008年10月开车拉刘某甲到辽宁省委党校。
(3)证人华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其经营的大连金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责大连市人民体育场动拆迁工程,期间金程要求其对动迁范围内的刘某甲的进宇宾馆好好谈、和平处理。
(4)证人徐某木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春天帮刘某甲兑换过美元5万元。
(5)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2年其担任中山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大连三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甲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中山区景山沟北沟地块改造项目提供改善周围环境等帮助,收受刘某甲表示谢意的人民币50万元。2008年10月其担任西岗区委书记后到辽宁省委党校学习期间,刘某甲为感谢其帮助,也为了总部设在西岗区的企业继续得到关照,送给其美元2万元。2010年春天其担任西岗区委书记期间,接受刘某甲请托,协调处于大连市人民体育场动迁范围之内的进宇酒店被拆迁一事,收受刘某甲表示谢意的美元5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刘某甲证实内容一致。
(6)大连三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文件,证实1998年7月至2002年8月刘某甲任该公司总经理。
(7)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关于景山街北沟土地情况的说明》、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实大连家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三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某甲,及大连家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中山区景山北沟地块改造项目的情况。
(8)大连市中山区纪念公园管理所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发票联等,证实2002年春季,隶属于中山区民政局的中山区纪念公园管理所根据区政府安排,在公园及公园周边进行绿化改造工程,费用由区政府拨付。
(9)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金程2008年10月在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参加培训班学习。
(10)房屋所有权证,证实大连进宇宾馆有限公司房屋坐落于西岗区。
6、200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大连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在享受税款返还政策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02年、2010年,先后2次收受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82.765万元)。
(1)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2年请求时任中山区区长的金程为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受中山区税收返还政策提供帮助,在金程的帮助下,中山区财政局及时向该公司退税人民币600余万元,为表示感谢,其于2002年下半年、2010年11月初分别送给金程美元10万元、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2年其担任中山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大连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某请托,为该公司享受中山区退税返还政策提供帮助,安排时任中山区财政局局长的薛某某尽快拨付该公司退税返还款约人民币600万元,并于2002年下半年、2010年11月分别收受潘某某送给其的美元10万元、人民币10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潘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3)大连市中山区财政局和潘某某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2年中山区财政局返还大连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人民币600余万元。
(4)工商登记档案,证实大连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潘某某。
7、2003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期间,接受谢某某的请托,利用金程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大连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姜某甲的职务行为,帮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大连现代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大连市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2亿元,并于2004年多次收受谢某某给予的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1)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其经营的大连万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晟咨询公司”)与大连现代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地产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合同,约定由万晟咨询公司帮助现代地产公司承建的凯旋商城项目申请银行贷款。因为现代地产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贷款条件,其请求时任西岗区区长的金程提供帮助,金程联系时任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银行”)董事长的姜某甲后,现代地产公司得以在证照不全、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在大连银行华昌支行贷款人民币2亿元。为了表示感谢,其于2004年年初以后,分10多次陆续送给金程共计人民币500万元,从现代地产公司陆续拨付给万晟咨询公司的贷款服务费中支付。
(2)证人姜某甲证言,证实2003年10月其担任大连银行董事长期间,时任西岗区区长的金程对其说西岗区政府招商的凯旋商城项目的开发商现代地产公司要在大连银行办理2亿元贷款,但是证照不全,其表示同意,并向行长王某戊转述了金程的请求,2003年12月大连银行华昌支行向现代地产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亿元。并证实大连银行总行位于西岗区,西岗区政府是该行股东,该行与西岗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业务关系。
(3)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2003年其担任大连银行行长期间,董事长姜某甲说西岗区区长金程找她说西岗区政府招商的凯旋广场项目开发商现代地产公司要在大连银行申请贷款2亿元,要求予以支持,在现代地产公司“四证”不全的情况下,2003年12月大连银行华昌支行向该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2亿元。并证实西岗区政府是大连银行的股东,当时银行坐落在西岗区,与西岗区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有业务关系。
(4)证人刘某己、于某甲、王某己、崔某乙证言,证实2003年现代地产公司在大连银行华昌支行申请2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贷款时“四证”不全,经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决定,2003年12月22日华昌支行营业部向现代地产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亿元,包括人民币1.8亿元和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的不良资产。
(5)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经万晟咨询公司实际所有人谢某某联系,其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现代地产公司签订了融资服务合同,万晟咨询公司帮助现代地产公司在大连银行贷款人民币2亿元,现代地产公司向万晟咨询公司拨付融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46万元,其按照谢某某的要求陆续取出交给谢某某。为取款方便,其曾将其中部分款项转到其本人和妻子李某乙的个人账户及妹妹杨某乙经营的大连香炉礁综合市场汇源建筑材料经销处的银行账户里,之后取出交给谢某某。
(6)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杨某甲为了取钱方便,曾将万晟咨询公司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到其经营的大连香炉礁综合市场汇源建筑材料经销处在大连银行华昌支行开立的账户里,5笔共计人民币202万元,其按照杨某甲的要求陆续取出交给杨某甲。
(7)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3年其担任西岗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谢某某请托,为现代地产公司建设的大连凯旋商城项目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办理2亿元贷款提供帮助,其找到时任大连银行董事长的姜某甲提供帮助,使得现代地产公司在证照不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在大连银行华昌支行办理了人民币2亿元的贷款。谢某某为表示感谢,从2004年年初开始,先后10多次送给其人民币共计500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谢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8)《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目合作开发及综合授信协议书》、新增贷款审批表、借款借据、记账凭证、《车辆买卖协议》《售房委托协议》、财务账等,证实2003年现代地产公司在大连银行华昌支行办理贷款的情况,2003年12月2日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借款合同,姜某甲代表大连银行在合同上签字,同年12月16日大连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同年12月22日华昌支行营业部向现代地产公司发放了人民币1.8亿元的贷款,另有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的房屋、车辆等不良资产。
(9)现代地产公司凯旋商城项目相关证照,证实该项目于2003年7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4年3月至7月间先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大连商业银行《转发银监会关于加强贷款管理防范新的金融风险的通知》,证实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6月通知要求“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大连商业银行2003年8月通知要求对符合“四证”齐全等条件的开发企业可以考虑给予贷款支持。
(11)融资服务合同及付款补充条款、记账凭证、发票联、大连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证实现代地产公司和万晟咨询公司于2003年7月签订融资服务合同,以及万晟咨询公司帮助现代地产公司现代凯旋商城项目申请银行贷款办理完毕后,2003年7月至2004年9月所收取融资服务费的转入、转出情况。
(12)大连银行出具的《持股说明》、西岗区各职能部门在大连银行开户情况及2003年存款情况,证实西岗区财政局为大连银行股东,西岗区政府与大连银行间有业务往来。
(13)大连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姜某甲、王某戊的任职文件,证实大连银行为国家出资企业,姜某甲2003年4月由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同意推荐并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任命为该行董事长,王某戊2002年12月经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同意推荐、大连市人民政府推荐、2003年2月被该行聘任为行长,二人均系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8、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政府区长、西岗区政府区长、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以及中共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接受大连忠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史某甲在企业经营、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07年至2014年间,多次收受史某甲给予的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7.6488万元)。
(1)证人史某甲证言,证实2002年至2014年间,在其经营的大连忠氏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经营及其子女就学等方面,多次得到先后担任中山区、西岗区主要领导和大连市委常委的金程的帮助,为感谢上述帮助,也为将来生意发展继续得到帮助,其于2007年5月至2014年春节期间,先后7次送给金程人民币共计100万元、美元1万元。
(2)证人王某庚证言,证实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福佳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多家关联企业注册在西岗区,2010年6月时任西岗区委书记的金程说有个朋友在该公司下属企业大连福佳新天地广场经营忠记鞋店,让其在租金上给予优惠,其安排商场管理人员具体办理,优惠了人民币15万元。
(3)证人于某乙证言,证实其担任中山区政府副区长、分管教育工作期间,金程找过其为他人办理跨学区入学的事情。
(4)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五六月份其担任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副局长期间,时任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兼主任的金程要求其帮忙为朋友的孩子办理车牌号。
(5)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2年至2015年其先后担任中山区政府区长、西岗区政府区长、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主任期间,接受大连忠氏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史某甲请托,为其在企业经营、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帮助。史某甲为表示感谢,也为将来继续得到帮助,于2007年5月至2014年春节间,先后7次送给其人民币共计100万元、美元1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史某甲证实内容一致。
(6)店铺租赁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福佳集团工作请款单等,证实2010年6月忠记鞋店租赁大连福佳新天地广场店铺,后福佳新天地返还租金款人民币15万元,关于返款事宜的请款单上集团副总裁签署意见“金程书记关系,同意请款”。
(7)福佳新天地关联企业营业执照,证实福佳集团有限公司的多家关联企业大连天地伟业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大连翰林文化大厦有限公司、大连富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的工商登记住所均在西岗区。
(8)大连忠氏商贸有限公司下属店铺说明、营业执照等,证实2002年起史某甲在中山区、沙河口区等地经营多处忠记鞋店。
(9)大连市中山区某某小学情况说明、班级学生名册,证实某某小学学生入学按照市教育局学籍要求采取就近入学原则,该校2005-2006届毕业生史某丙不属于该校学区范围内。
(10)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证实史某丙2015年6月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
9、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大连振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在享受税款返还政策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05年、2006年,先后2次收受董某某给予的共计人民币30万元。
(1)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至2005年间请求时任西岗区区长的金程为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振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政府招商和享受西岗区税收返还政策方面提供帮助,在金程的帮助下,西岗区站北街道办事处于2005年至2006年以企业发展资金的名义支付给该公司人民币150万元左右的税收返还款,为表示感谢,其于2005年春节前、2006年春节前,先后2次送给金程人民币共计30万元。
(2)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其担任西岗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大连振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某某请托,在区政府招商和及时享受税收返还优惠政策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05年春节前、2006年春节前,2次收受董某某送给其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董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3)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发票联等,证实2005年、2006年,西岗区站北街道办事处分3次向大连振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企业发展资金共计人民币146.5万元。
(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工商登记档案等,证实大连振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在西岗区,2000年至2013年1月期间董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10、2005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大连半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西岗区政府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半岛故乡”房屋过程中提供帮助,并于2007年、2008年,先后2次收受赵某某给予的共计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4.8466万元)。
(1)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大连半岛集团有限公司)欲将西岗区石道街“半岛故乡”地产项目中的一处公建房出售给西岗区政府作为社区居民活动中心,在时任西岗区区长的金程的帮助下,2005年12月该公司将该房出售给西岗区政府,并于2006年得到购房款总计人民币182万余元。为表示感谢,其于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前,2次送给金程共计美元2万元。
(2)证人杨某丙证言,证实其担任西岗区副区长、分管民政工作期间,2005年8月大连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欲将新南社区石道街“半岛故乡”项目中的一处公建房出售给西岗区政府作为八一路街道办事处新南社区活动服务中心,在其将该房地理位置不好、采光通风不好、不适合作为社区服务活动中心的情况向时任西岗区区长的金程作以汇报后,金程决定同意购买该房,2005年12月签订协议,2006年区财政陆续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80多万元。
(3)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其于2005年担任西岗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大连半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请托,为该公司向西岗区政府出售西岗区石道街“半岛故乡”项目中的一处公建房作为社区居民活动中心提供帮助,在因该房采光通风不好、街道不同意购买的情况下,区政府同意购买,并于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前,2次收受赵某某送给其的共计美元2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赵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4)《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收条,证实2005年11月大连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半岛故乡”4#楼一、二层房屋出售给西岗区政府。
(5)工商登记档案,证实大连半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在西岗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为赵某某。
11、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政府区长、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大连鹏生企业总裁孙某乙给予的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美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135.37万元)、字画2幅,接受孙某乙为其购买的红酒结算价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承诺为其在企业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
(1)证人孙某乙证言及书面说明,证实在金程先后担任西岗区区长、西岗区委书记及意图当选大连市委常委期间,为拉近关系、对今后企业经营发展有所帮助,其于2005年至2011年间,先后多次送给金程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美元20万元及多幅字画,并为金程结算华某乙处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葡萄酒款。并辨认出辽宁省纪委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上所列物品中,有2幅书画作品是其送给金程的。
(2)证人华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年底到2011年春节前期间,金程到其经营的大连文华会雪茄葡萄酒零售有限公司赊购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葡萄酒,该酒款后由孙某乙结算。
(3)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其担任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及意图当选大连市委常委期间,于2005年至2011年间,先后多次收受大连鹏生企业总裁孙某乙为求得其对该企业发展的关照和帮助而送给其的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美元20万元及多幅字画,并由孙某乙为其结算其在华某乙经营的大连文华会雪茄葡萄酒零售有限公司购买红酒的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孙某乙证实内容一致。
(4)银行进账单,转账支票存根,证实大连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8日向华某乙付款100万。
(5)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实鹏生企业旗下包括大连鹏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10几家分公司,孙某乙是鹏生企业总裁;大连文华会雪茄葡萄酒零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华某乙。
12、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政府区长、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中共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接受先后担任大连市商业银行新开支行行长、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董事长的李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任职银行的经营发展提供帮助,并于2006年至2015年间,先后8次收受李某甲给予的共计人民币20万元。
(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在金程先后担任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期间,为感谢金程对其担任行长的大连银行新开支行经营上的支持和求得金程对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的支持和帮助,其于2006年至2015年间,先后8次送给金程人民币共计20万元。
(2)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6年至2015年其先后担任西岗区政府区长、区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期间,接受李某甲请托,对其任职银行的经营给予关照,先后8次收受李某甲送给其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李某甲证实内容一致。
(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支行情况说明、大连市西岗区财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相关账户资料,证实大连银行北京街支行是隶属于大连银行新开支行的二级支行,1991年至今西岗区财政局财政账户在大连银行北京街支行开户。

 

关键词:大连市委原常委金程受贿2221万元被判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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