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还记得一周前本报推送的有人在宁波一家银行存了2300万结果钱不见了的事情吗?昨天,法院终于判了!心力交瘁的朱先生再次遭到打击! 9月22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法制日报》记者见到了朱浩洁。此时的她已经被这场官司弄得心力交瘁。“银行管理太松懈了。在2300万元被转走前的最后一步,银行主管明明已经提出... |
还记得一周前本报推送的有人在宁波一家银行存了2300万结果钱不见了的事情吗?昨天,法院终于判了!心力交瘁的朱先生再次遭到打击!
9月22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法制日报》记者见到了朱浩洁。此时的她已经被这场官司弄得心力交瘁。“银行管理太松懈了。在2300万元被转走前的最后一步,银行主管明明已经提出要我本人签字,但是最后还是忽略了。”
事件始末
事情还得从2012年2月说起。徐革敏是朱浩洁的好友,她听朋友说宁波某银行拉存款业务,利息丰厚,便将这一消息告诉了朱浩洁。听完朱浩洁心动了,几经联系,她与对方约定了见面地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2月21日一早,朱浩洁来到约定地,见到了自称是招商银行工作人员的张玲音,她与另一银行工作人员将其带至贵宾室。整个过程,与以往银行办理业务没有任何不同。根据约定,朱浩洁需存款2300万元至该银行,两个月内不能转出,则可获得一笔高达108万元的利息回报。
朱浩洁回忆,她自己带着身份证与银行卡,在大堂柜台办理了存款业务。此后,张玲音陪同他来到贵宾室,递给他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大致是承诺两个月内不能将款项转出的内容。
就在朱浩洁签署协议的过程中,张玲音向其索取了银行卡及身份证,表示要拉取对账单,以便银行存档。没有丝毫怀疑,朱浩洁将卡给了对方。不想,这正落入了对方的陷阱。根据朱浩洁自述,张玲音出去以后很快就回来了,告诉她需要输入一下密码。
同样,相信对方是银行工作人员、没有丝毫怀疑的他,跟随对方走到柜台处,输入了个人密码。之后,张玲音拉着朱浩洁离开。殊不知,几分钟后,朱浩洁账户里的钱就被转至另一人的账户里。从她存钱到钱被盗取,整个过程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事实上,张玲音并非银行工作人员。
根据案发后警方调查记录显示,张玲音系宁波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她与王元媛等人合谋,以高息为诱饵,找到朱浩洁。当天,王元媛率先到达银行,谎称将为朱浩洁办理拉对账单及转账业务。此后,张玲音获取银行卡、身份证,交由银行柜台人员,由王元媛办理拉对账单业务的同时办理转账业务。随后,张玲音以“对账单需要密码”为由,骗取朱浩洁输入密码,王元媛签字转账。2300万元就这样被盗取。
被害人称银行存在三大失误
案发后,张玲音等人先后被抓获归案。2013年9月16日,张玲音犯集资诈骗罪、盗窃罪、抽逃出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王元媛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但事情远未结束。朱浩洁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太相信银行了,整个输入密码的过程,我根本不知道柜台人员是在操作转账程序,对方也并没有明确告知我,甚至连转账单也没有让我本人签字。”
对此,朱浩洁决定将涉事银行诉至法院。根据朱浩洁的起诉状,涉事银行存在三大失误:
第一,张玲音将银行卡、身份证交给柜台人员时,实际办理业务的人员却是王元媛,柜台人员并未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二,调取的监控画面显示,最后的签字环节,银行主管提出“他人在的话,让他自己签一下好了,这么大的金额”。但是,王元媛表示“我已经习惯性(签好了)”,该主管并未予以追究,至此不法分子预谋得逞。第三,从2300万元存入银行到被转账期间,不到1个小时,如此频繁的“快进快出”业务,根据银行业务有关规定,应启动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对汇款用途进行仔细审查,向在场当事人进行问询,但是银行并没有。
朱浩洁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也根本不知道王元媛这个人的存在。直到案发,调取了监控才知道旁边有这么一个人。而且,自己的卡也只是给了张玲音,她怎么就能堂而皇之地代替自己办理转账业务呢?
朱浩洁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存在重大失责。“我把钱存到银行里,钱是在银行被人盗取的,我当然要追究银行的责任。”为此,他向法院主张,对方应赔偿其相应损失。
一份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张玲音曾采取同样手法骗取另一名受害人胡某的3000万元,但因银行人员要求胡某本人确认转账,遂终止了操作。此后,张玲音来到招商银行另一处支行,再次故技重施,胡某的3000万元被其成功窃取。
根据该刑事判决书,当天为朱浩洁办理业务的银行柜台人员宋某表示,2月21日当天中午,王元媛曾到柜台代办查询和转账业务,当时持卡人在现场。在办理过程中,因转账业务的密码是持卡人本人输的,其看到是与王元媛他们一起来的,就认为他们是认识的。同时,她还证实了当天的2300万元确实不是朱浩洁本人签字。另外,根据业务办理有关规定,拉对账单必须要持卡人本人持身份证到柜台办理,但不需要输入密码。
回顾整件事情
4年前,永康人朱先生在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存款2300万元,满以为会获得高额利息回报,不想两个星期后却发现,卡里的钱早已不翼而飞。警方调取监控录像发现,竟然是当时拉他去存钱的人骗他输入密码,在银行大堂内堂而皇之地将钱转走了。
朱先生多方追索损失无果,去年年初将招商银行江东支行告上法庭,指出对方在办理业务时严重违规,包括未将对账单交给原告本人、未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未要求原告本人签字确认转账单据等,致使2300万元巨款被盗走。
昨天,心力交瘁的朱先生再遭打击,他收到了江东法院判他败诉的一审判决书:被告对于涉案存款被盗导致的损失不具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万余元由原告承担。
银行答辩:
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虽然原告称银行方有失职,但是被告银行在答辩中称,原告朱先生存款损失系第三人诈骗行为所致,无论银行在业务中是否存在过错,原告都应该首先向实施犯罪的人追索,而原告并未穷尽追索手段而直接起诉银行,并不恰当。
银行认为,朱先生的资金被转账系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如有损失,也应由他自行承担,因为他在转账后两个星期就发现钱被转走,但并未马上报警,而是向张某等人询问情况并催促还款,直到当年6月7日才报案,行为反常。
银行表示,银行在代办转账业务中严格遵守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存在过错。银行完全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办权,因为王某先到柜台提供了相关转账单据,单据上原告朱先生的身份证号、卡号、转账金额等信息已填写完毕,并告知柜员储蓄卡、身份证会马上拿来。
之后,朱先生到达并向柜台内递入银行卡和身份证,与王某所填写单据完全一致,且在办理转账过程中,朱先生亲自输入了密码,充分说明他其实已告知他人卡号和身份证,并同意转账,并且通过输入密码方式进行了最终确认。
整个过程中,朱先生都站在王某身边,柜员通过扩音喇叭对外询问,朱先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法院判决:
银行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对于涉案存款被盗导致的损失不具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给出了4点理由:
其一,关于打印对账单是否需要密码,中国人民银行并无统一规定,因此招商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对交易明细查询未设置密码输入环节,并未违反法律法规。
另外,从监控录像上看,原告朱先生将银行卡、身份证交由张某提交给被告银行柜台,并在被张某带至柜台后,柜员提醒其需要输一下密码,并大声问“你刚不是转出去吗”,原告并未予注意,说明原告未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注意柜员问话,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其二,办理朱先生业务时,王某一直站在柜台前,将已填好包括朱先生身份证号等信息的转账申请单交给柜员,而后朱先生将身份证交由张某递交给柜员,并由本人输入密码完成转账。期间,柜员曾询问“你刚不是转出去吗”,朱先生站在王某身边未提异议,而由王某作答。因此,银行柜员有理由相信王某系朱先生的代理人以及转账系朱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转账由作为代理人的王某确认也不违反相关业务规定。
其三,从监控录像看,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查看了朱先生及王某的身份证,可以认定银行已完成客户身份识别。
最后,王某在转账申请单中汇款用途上写了“汇款”,银行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多次询问,王某都点头确认,因此银行对涉案转账已做形式审查,虽不尽细致,但除明显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外,银行无权停止办理正常的转账程序,故银行未详细询问汇款用途与朱先生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法院据此驳回了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昨天,朱先生在拿到判决书后告诉记者,他将在与律师协商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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