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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 冯志明简历 冯志明应该判死刑原因 一审未提呼格案 呼格冤案始末

 7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参考消息  发布时间:2016-10-18 15:08:08
导读: 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

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 冯志明简历 冯志明应该判死刑原因 一审未提呼格案 呼格案始末

  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 891 091元;冯志明对34 428 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志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冯志明简历

  1978年在包头某消防部队入伍

  1981年复员;被分配到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警队一组

  1984年升任一组组长

  1986年——1988年历任新城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队长

  1988年,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室意外“触电身亡”

  1988年被免职

  1988年至1992年历任普通民警、出租管理科副科长

  1992年任呼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1994年10月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1996年,领导破“呼格案”,后包括冯在内多位警官,因“迅速破获大案”获集体二等功

  1997年任呼市公安局缉毒缉私支队支队长

  2002年,因“勇斗毒贩、智擒毒枭”,获全国劳动模范、内蒙古自治区十大特级民警

  2003年任赛罕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7年9月,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典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荣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一等功

  2011年任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2012年2014年12月任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关键词:冯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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