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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摁下喇叭竟赔17万 没撞人也没撞车竟要负30%的赔偿责任(组图)

 5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10-19 10:27:57
导读:前段时间,江苏宿迁市沭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鸣笛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的哥程师傅开车时因前面的三轮车占道,于是鸣笛示意,不料三轮车驾驶员被吓了一跳,导致三轮车侧翻,车上一名乘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近日,法院判决,鸣笛的驾驶员程师傅对这起事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开出租车的程先...

前段时间,江苏宿迁市沭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鸣笛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的哥程师傅开车时因前面的三轮车占道,于是鸣笛示意,不料三轮车驾驶员被吓了一跳,导致三轮车侧翻,车上一名乘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近日,法院判决,鸣笛的驾驶员程师傅对这起事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开出租车的程先生驾驶车辆行至交叉路口时,见前面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占道了,于是按汽车喇叭示意三轮摩托车让一让。前面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的鲍某听到喇叭声后,一边回头查看,一边避让程师傅,结果导致自己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了侧翻,车上载着的胡某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程师傅也参与了施救。而胡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挫伤等症状,后胡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分析意见认为:胡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鲍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属占道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程师傅驾驶机动车鸣笛时,鲍先生回头观看而受到惊吓,致三轮车侧翻、车内胡某受伤,抢救无效身亡。程师傅的鸣笛行为与鲍先生三轮车侧翻、胡先生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本案属于交通事故。

同时,综合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双方的过错,确定被告程师傅对胡先生之死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机动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按合同约定赔偿。合计共178571.49元。

对此,程师傅觉得很委屈,相信很多听众朋友也同样认为“我的车没碰你,我就什么责任都没有”,但而法院则认定,虽然双方没有发生碰撞,但是程师傅的鸣笛行为与随后的三轮车侧翻、胡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担责。这份判决引发了舆论广泛争议乃至质疑。不少人认为,三轮车占道在先,司机只是鸣笛,何须承担责任?更何况还是三成责任。事实上,从新闻报道来看,司机在道路上鸣笛,尤其是大声、急促鸣笛,间接导致意外发生,这与损害结果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交通事故,确实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随着老百姓的车是越买越多,路上是越来越堵了,路越堵开车的人就越着急,那么这个时候汽车喇叭就成了司机们抒发内心苦闷的最好途径。心情烦躁的时候一顿狂摁,随着阵阵刺耳的汽笛声传播出去,内心也似乎解了气了。但其实这种乱鸣喇叭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噪音勿扰,更是容易惊吓到路人和旁车的司机,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关键词:"的哥"摁下喇叭竟赔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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