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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告杂志北京青年 杂志中被称小三等侮辱性名词 告其侵犯名誉索赔百万 被告认为媒体有客观评论权利

 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易新闻  发布时间:2016-10-20 9:27:52
导读: 因在一篇名为“我们为什么要嫌弃张靓颖”的文章中被称“小三”、“土”,知名歌手张靓颖将《北京青年》杂志社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金百万元。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方答辩表示,媒体享有客观评价社会公众言论的权利,涉案文章是被告对公众意见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评论,不认为构成侵权。 张靓颖诉作者及...

张靓颖告杂志北京青年 杂志中被称小三等侮辱性名词 告其侵犯名誉索赔百万 被告认为媒体有客观评论权利

  因在一篇名为“我们为什么要嫌弃张靓颖”的文章中被称“小三”、“土”,知名歌手张靓颖将《北京青年》杂志社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金百万元。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方答辩表示,媒体享有客观评价社会公众言论的权利,涉案文章是被告对公众意见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评论,不认为构成侵权。

  张靓颖诉作者及刊载方侵犯名誉

  此前,张靓颖诉称:2015年2月5日,北京青年报社主办的《北京青年周刊》、《北京青年周刊》微信微博等平台刊登了题为《我们为什么要嫌弃张靓颖》的文章,署名张纳。文中宣称:“天娱搞黑幕找她谈,签约便许她一个名次,而她反间谍对谈话现场录了音,说你们要不让我进前三我就向媒体曝光”、“时装编辑掩面长叹,十年过去了,怎么还那么土啊!”、“‘不知道为什么,就是那么讨厌张靓颖,希望她早点离开’,社交平台上有这么一句评价,其实道出了很多人的心声,人们是不会因为‘土’而嫌弃一个人的,于是一个好友即时评价‘无聊又做作!’这其实是作为公众人物的致命伤,听不了她开口讲话”、“甚至有线人汇报,她是小三,现男友是大款”。

  张靓颖表示,《北京青年周刊》系知名媒体,上述文章发表后,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被网络媒体广泛转载。上述报道采取虚构、捏造事实的方式,公然侮辱、诽谤其人格及公众形象,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犯其名誉。张靓颖认为,张纳侵犯其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青年报社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张纳、北京青年报社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维权费用7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传唤北京青年报社,该报社就被告主体身份提出异议,称《北京青年周刊》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青年》杂志社出版,该报社并非本案适格被告。2015年10月,朝阳法院依法追加《北京青年》杂志社为共同被告。

  此后,法院审理查明:北京青年报社并非刊登涉案文章的《北京青年周刊》的主办单位,《北京青年》杂志社作为《北京青年周刊》的主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责任;张某系《北京青年》杂志社工作人员,其刊登涉案文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张某亦非本案适格被告。故驳回原告张靓颖对张某及北京青年报社的起诉,裁定《北京青年》杂志社为该案被告。

  被告认为媒体享有客观评论权利

  法院今天就张靓颖诉《北京青年》杂志社名誉权纠纷一案,继续开庭进行审理。庭上,被告代理人答辩称,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作为公开的媒体,享有客观评价社会公众言论的权利,涉案文章是被告对公众意见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评论,没有侮辱性言辞,被告陈述的内容都是社会真实存在的内容,没有捏造和诽谤,被告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侵害的行为。

  “涉案文章是评论性文章,根源是别人在贬损张靓颖,我方只是评论性的善意的提醒,我们可以看到涉案文章发布的同时,网络上对该类文章依旧在发布,10年来大家都在讲,现在原告母亲也在讲,2015年我方发布并没有对张靓颖造成严重影响。原告起诉状中陈述我方公然侮辱诽谤,但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方公然侮辱诽谤。”被告代理人称。

  据了解,法院就本案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工作,对于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双方表示庭后协商。该案未当庭宣判。


关键词:张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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