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福建宁化回应“教师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通报”:不是针对教师

 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10-25 12:02:03
导读:10月25日上午,针对“教师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通报”一事,福建三明市宁化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表示,该县领导10月24日已开始讨论此事。 她还特别指出,上述通报并不专门针对教师。宁化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官方将会就此事发布官方进展通报。据东南网10月24日报道,10月23日,有网友...

10月25日上午,针对“教师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通报”一事,福建三明市宁化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表示,该县领导10月24日已开始讨论此事。

福建宁化回应“教师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通报”:不是针对教师

 

她还特别指出,上述通报并不专门针对教师。

宁化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官方将会就此事发布官方进展通报。

据东南网10月24日报道,10月23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了名为“关于公职人员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通报”的图片,图片显示两名来自三明宁化红旗小学和城东小学的老师,因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通报。网友的爆料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为什么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会被通报?

三明市委政法委官方微博“平安三明”给出了答案。其10月11日发布的《宁化县出台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城市管理行为规范》一文指出,宁化县委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结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制订了《宁化县机关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城市管理“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

其中,“八不准”的第1条即为“不准在占道和流动摊点买菜、就餐等购物行为”,第2条为“不准不戴安全头盔驾乘摩托车”。上述“行为规范”还指出,对违反规定的机关党员干部,一经查实,一律通报,并视违规次数给予提醒谈话、书面检讨、诫勉教育等处理,同时依违规次数扣发个人及单位精神文明奖金。

10月25日上午,宁化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指出,“网上的信息有一些不太准确的地方,公布在网上的(通报)只有一页,后面还有别的,不单是教师,还有其他各行各业的。”


东南网报道也提到,首批通报时间为10月21日,涉及到11人,其中有4名学校教师,9人通报理由为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另2人通报理由是违规停车和骑摩托车没有戴头盔。

部分媒体已就此事展开讨论。

10月25日,《京华时报》刊载评论称,无规矩不成方圆。既然有规定在先,那么相关人员就应该照章执行,如有违反,就得承担相应的处罚,接受不利后果。真正的问题在于,这项规定本身有没有可商榷之处,能不能经受人情常理的拷问?

文章指出,在很多城市,占道经营都是一个治理难题,因为一边是城市形象和市容市貌,一边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孰轻孰重,很难掂量。因而各地的执法尺度也不尽相同,对占道经营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那么在此基础上对“在占道摊点买菜”而做出通报批评,似乎不大有说服力。退一步说,既然管理者眼中容不下占道经营,那么首先应该反思一下自身的失职,而不是迁怒于买菜的教师。

 

关键词:教师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通报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