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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一男子离婚后不想支付孩子抚养费 经过三次亲自鉴定后仍拒认儿子 称亲子鉴定造假

 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环球网  发布时间:2016-11-10 11:03:47
导读: 三次亲子鉴定仍怀疑非亲生?从化男子高某和妻子离婚时,就曾做过两次亲子鉴定,两次结果均证明孩子是高某亲生的。然而离婚后,高某仍然以鉴定是假的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2016年2月,高某的前妻李某以孩子小林的名义将高某诉至广州市从化法院,要求高某支付抚养费。 从化法院判决高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8...

广州从化一男子离婚后不想支付孩子抚养费 经过三次亲自鉴定后仍拒认儿子 称亲子鉴定造假

  三次亲子鉴定仍怀疑非亲生?从化男子高某和妻子离婚时,就曾做过两次亲子鉴定,两次结果均证明孩子是高某亲生的。然而离婚后,高某仍然以鉴定是假的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2016年2月,高某的前妻李某以孩子小林的名义将高某诉至广州市从化法院,要求高某支付抚养费。

  从化法院判决高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给孩子小林,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支付一半,直至小林年满十八周岁止。后案件被上诉至广州中院,高某在中院审理期间仍要求与小孩做亲子鉴定。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怀疑鉴定机构造假,男子拒绝支付抚养费

  2012年、2013年,长期外出做生意的高某两次起诉至广东省肇庆市某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高某在离婚诉讼中就曾怀疑11岁的孩子小林是李某与他人所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该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与孩子小林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2012年9月和2013年1月,该鉴定中心两次对高某和儿子小林的关系进行亲子鉴定,肇庆市某法院依据鉴定结果,确认小林是高某的儿子,并判决离婚后小林由李某抚养,并支付抚养费。

  高某认为,李某是肇庆人,鉴定机构也是肇庆的,因此两次的鉴定结果都是李某买通关系,制作的虚假亲子鉴定报告。高某坚持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拒绝支付抚养费。

  儿子起诉抚养费,父亲再次要求亲子鉴定

  无奈之下,李某于2016年2月以孩子小林的名义起诉至广州从化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高某从2016年3月起向小林支付的生活费从每月668元提高到每月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由高某负担一半;由高某一次性支付孩子到十八岁的抚养费共91000元;高某向小林支付2014年1月到2016年2月的学习、医疗费用共23623元。

  高某在庭审中辩称,之前的鉴定机构所做的亲子鉴定有人为干扰的嫌疑,他与小林是否亲生父子的血缘关系并未明确,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确定亲子关系,才同意支付抚养费。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肇庆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已确认高某与小林的父子关系,且高某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与小林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对高某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不予支持。高某作为小林的父亲,应当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按时给付抚养费。

  2016年4月12日,从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某需向小林支付生活费等,并驳回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次亲子鉴定仍质疑,中院二审驳回上诉

  从化法院一审判决后,小林因一审法院未判决高某一次性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而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高某再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中院根据其申请,依法摇珠选定某鉴定中心对高某与小林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2016年8月,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支持高某与小林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此时的高某又认为——在广州做的鉴定都是无效的,因为鉴定中心不让自己取样本,鉴定是造假的。

  广州中院根据“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对于高某的意见不予采纳。因双方均确认高某尚有100多万元债务未予偿还,高某没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驳回小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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