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5年9月29日,湖南女子赵某发帖举报湖南岳阳市公安局民警顾文“通过警方内部关系对其实施定位、跟踪并扒光其衣服试图实施性侵”。2016年11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获得证实,一审判处被告人顾文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予刑事处罚,顾文需赔偿... |
2015年9月29日,湖南女子赵某发帖举报湖南岳阳市公安局民警顾文“通过警方内部关系对其实施定位、跟踪并扒光其衣服试图实施性侵”。2016年11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获得证实,一审判处被告人顾文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予刑事处罚,顾文需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12887.59元。
此前,澎湃新闻曾连续报道这一事件。顾文与赵某于2015年3月通过某婚恋网站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赵某向澎湃新闻表示,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没有同居,后其提出分手,顾文不同意并多次损坏其车辆殴打她,2015年9月24日,赵某从菲律宾旅游回来被顾文非法拘禁、殴打并试图实施强奸。
2015年9月29日,赵某发帖公开举报顾文通过警方内部关系定位、跟踪,还殴打并欲性侵她。经澎湃新闻报道后,岳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工作人员确认,遭举报后,顾文被关禁闭7天(2015年10月1日至7日),洛王派出所对顾文立案调查。
2015年10月16日,@岳阳政务微博 通报:根据公安机关认定,2015年9月24日两人(赵某和顾文)争执过程中,顾文没有强奸行为,但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行为成立,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决定对顾文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顾文已于2015年10月14日被执行拘留。通报显示,没有发现公安机关使用技术手段对赵某进行定位的行为。
赵某向澎湃新闻提供了该案一审判决书,澎湃新闻从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处证实了该判决书真实。
该判决书显示,2016年10月25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顾文为解决与被害人赵某之间的感情纠纷,强行将被害人赵某控制在其驾驶的汽车内,在此过程中,顾文对赵某实施殴打致其受轻微伤,并通过侮辱、谩骂,致使赵某脱掉衣物而全身赤裸,加之顾文在案发前曾多次损坏被害人车辆,顾文的行为给被害人赵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被告人顾文通过精神强制剥夺了被害人赵某的人身自由权,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判处被告人顾文犯非法拘禁罪,但本案因感情纠纷所引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轻,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被告人顾文因此案已受到过行政处罚,对被告人顾文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顾文需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12887.59元。
此前报道:
2015年9月24日,在湖南岳阳千亩湖轮胎厂附近,一名女子赤身裸体逃出一辆汽车,向数十米外的洗车行求救。真相令人吃惊:脱光该女子衣服并控制其6小时的是岳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顾文。
此事经澎湃新闻曝光之后,湖南省公安厅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此后,顾文涉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近一年后的2016年8月5日,顾文涉非法拘禁案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岳阳楼区检察院指控,顾文曾采取强制性手段,对其前女友非法拘禁近6小时,“在此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和侮辱的行为”。
法庭上,顾文辩称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而被害人赵某则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同时追究被告人顾文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并索赔33万余元。
此案未当庭宣判。
民警被控非法拘禁前女友6小时并逼其脱光衣服
公诉人指控,顾文与赵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赵某因故提出分手后,顾文不同意仍继续纠缠,并多次恣意将其车辆损毁。
起诉书显示,2015年9月24日14时许,顾文到岳阳市汽配城修车,见赵某与其他异性在一起,便上前拦住赵某驾驶的小轿车,捶打车窗,令其下车。赵某将车停好后,顾文强行将其拖入自己的小轿车,随后驾车从汽配城出发,途经洞庭湖大桥、君山五星加油站等地再返回市内。其间,顾文殴打被害人赵某面部,致其嘴、鼻部出血。车辆行驶至洞庭湖大桥时,顾文强迫赵某将其隐形眼镜摘除。
起诉书显示,当天20时许,该车行至岳阳市青年东路时,顾文又对赵某进行辱骂,并逼迫赵某脱衣。赵某因受其胁迫,被迫脱下全部衣裤。顾文将部分衣物扔出窗外,并对赵某实施猥亵。该车行至千亩湖轮胎厂附近时,赵某趁顾文停车不注意时,全身赤裸下车,躲至距车数十米外的顺发洗车行求助,在车行店员协助下报警。
至此,起诉书指被告人顾文自当日14时许至20时许,将被害人赵某非法控制在自己驾驶的小轿车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达6小时。
经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面部软组织挫伤,口腔黏膜破损,鼻部出血,伤情为轻微伤。
检方指控,被告人顾文身为人民警察,采取殴打、侮辱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否认构罪,受害者要求追究三项罪名
2015年11月9日,在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独家报道40天后,湖南省公安厅组织由厅纪委、法制总队、刑侦总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顾文涉嫌非法拘禁和猥亵女性一案进行调查。
据起诉书显示,2015年11月16日,顾文涉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庭审中,公诉人指出,顾文行为的非法性和强制性,均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作为一名警察,其行为不仅给赵某带来伤害,还“严重玷污了公安机关形象,损害了公安民警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但顾文否认构罪,称事发当天在控制被害人赵某的近6小时中,一路红灯都停了车,赵某完全有许多机会跑出来。公诉人则指出,由于受顾文的威吓,赵某精神上产生了恐惧,以致“不敢跑、不能跑、跑不了”。
在此次庭审中,被害人赵某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同时追究被告人顾文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并索赔医疗、误工、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33万余元。
赵某表示,案发至今身心俱疲,因为恐惧,时常做恶梦,半年来不间断地服用精神类镇静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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